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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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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買方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切勿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因逃漏稅而被補稅處罰,甚至遭受刑責處分。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相關法規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4 頁2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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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7)

回應編號:8863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補稅罰鍰共48萬

一公司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8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24萬元,經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國稅局說明,該公司雖提示統一發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及匯款申請書等,惟經查渠等資料無法具體證實確有向乙公司進貨情事;且乙公司負責人於相關刑事案件中,已供承乙公司並無銷貨予該公司之事實。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則依法該進項憑證即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非交易對象乙公司是否已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該公司應依法補繳營業稅之事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另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回應主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8)

回應編號:8590

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最近查獲多起,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購置高級汽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使用,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回應主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9)

回應編號:8573

營業人共同負擔公用事業費用如何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共同負擔公用事業費用之情形,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105年1月起應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如取得係雲端發票,應檢附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憑以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時並應登錄分攤註記。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可以扣抵營業稅。 如是屬於商業大樓管理處分攤水、電費依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中規定商業大樓管理處或其他須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以水電瓦斯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扣抵。另報社出具經編號之營業廣告費扣抵聯也可以申報扣抵,店家節稅可以多加運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公用事業甫於105年1月起全面導入電子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年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另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回應主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10)

回應編號:8478

申報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2百多萬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甲公司開立予其關係企業乙公司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千3百多萬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審理後仍認有虛報進項稅額1百多萬元,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百多萬元。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於提出扣抵時,應取得載明銷售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將非屬自身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時,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論處罰鍰。
 
提醒營業人應逐筆檢視申報之進項發票並妥善保存憑證,以免將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得不償失。另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如發現有未符合規定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除按所漏稅額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11)

回應編號:8396

承租店面水電費抬頭為房東自107年7月起不能扣抵

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者(房東),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才可用來扣抵商號之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財政部考量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其繳納憑證抬頭為房東(出租人)的水電費,,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以保障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12)

回應編號:8114

拿到不實發票抵稅營業單位須補稅還要受罰

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若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而使部分不肖供應商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營業人若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其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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