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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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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而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扣繳單位將因短扣稅款而受罰。另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所得稅法第92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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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7)

回應編號:5692

承租店面店家業者未申報扣繳憑單罰鍰30,000元

國稅局查獲轄內甲商行負責人A君,93年度向B君承租房屋1棟,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30,000元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經限期補報補繳並處罰鍰30,000元。

A君不服主張不知道租金要扣繳及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等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有營利事業所給付之租金達扣繳標準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其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回應主題: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8)

回應編號:5691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近來查獲某知名連鎖加盟業者,負責人用員工及他人名義充當人頭,申請營業登記從事交易,係先由實際負責人甲君與房東訂立真實租賃契約,其承租繁榮地段角間之黃金店面,給付高額租金,再由名義負責人乙君與房東訂立假租賃契約,以假租約之金額低報房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涉嫌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且公司及所屬門市未按實際租金扣繳稅款及申報。

國稅局依法該公司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該公司已如期繳納及補報,短漏報扣繳稅款達8百萬餘元,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等營利事業,國稅局對於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等營利事業,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依法可減輕處罰。

 

回應主題: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9)

回應編號:5690

員工於尾牙時抽中獎金或獎品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開始準備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員工於尾牙活動時抽中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

員工參加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中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但是該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反之中獎之獎金或獎品達20,010元時,應扣繳稅額會超過2,000元,就必須辦理扣繳,並要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購入貨物,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提出申報扣抵,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回應主題: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0)

回應編號:5689

扣繳義務人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團體之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2.29(含)前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按下列規定扣繳:
1.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依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除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埸所之營利事業適用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及免辦結算申報外,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2.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並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第一項,免予扣繳規定之適用。

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臺灣地區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八十六度以前之股利或盈餘,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百分之十五扣取稅款;分配屬八十七年度以後之股利或盈餘,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百分之十扣取稅款,就源扣繳之稅款即為其最終稅負。

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之所得,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百分之十扣取稅款。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3.1以後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按下列規定扣繳:

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前第四項簡表內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規定。依前揭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前第四項簡表內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利事業之規定。

2.依前揭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3.扣繳義務人對依前揭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4.扣繳義務人給付前揭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每次給付額不超過五千元,得免予扣繳。

5.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屬依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股利或盈餘之課稅規定如下:
(1)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2) 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營利事業應填具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3)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4)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回應主題: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1)

回應編號:5688

外籍員工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因外籍員工大多未設有戶籍,故以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區分,居留合計滿183天,為居住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 ,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如為居住者,該員工可選擇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扣繳:(1)有填報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101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起扣標準68,500元者,免予扣繳)(2)若未填報申報表,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如為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0年為26,820元,101年為28,170元)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1)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該標準(含)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2)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繳18%。

舉例說明;外籍員工於100年6月來臺,聘用至102年5月31日止,其薪資所得扣繳規定如下:
一)100及101年度: 扣繳義務人可以依其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在一課稅年度內預計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扣繳,但如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二)102年度: 因其係於5月31日離境,在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超過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個人」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聘僱外籍員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2)

回應編號:5687

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稅捐機關近來查獲連鎖幼稚園業者於課後增設圍棋、美術音樂、律動等額外課程收費,給付兼職才藝教師薪資所得,但因連鎖幼稚園業者誤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薪資所得免稅而漏稅,違反扣繳規定,遭致限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托兒所、幼稚園業者於課後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給付老師薪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托兒所、幼稚園若於一般課程外增設才藝或安親班收費教授者,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則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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