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密笈 > 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阿甘家族/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娛樂零售
徵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 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專業多一點  勝利多一點   創業達人密笈   專業多一點  勝利多一點

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
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
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
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該另一營利事
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
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
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
括:
(一)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
級之職位。
(二)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
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
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
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
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
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
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
、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開店商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
下列文據:
一、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及主要商業活動之說明、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
二、組織結構: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
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包括交易類型、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四、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二)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三) 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
(四) 依第八條規定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相關資料。
(五) 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六) 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七)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
(八)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
五、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第三條第八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稽徵機關經審閱營利事業所提示之文據,認為有再提供支持該等文據之必要文件及資料者,營利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提供。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據,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5 頁27 筆

目前頁數:2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7)

回應編號:7710

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之疏漏或錯誤情形

國稅局特別將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之疏漏或錯誤情形整理如下,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以免遭補稅處罰:

一、申報書揭露不完整:
例如:
(一)「無形資產受控交易」: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二)「服務之提供」: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三)「資金之使用」: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
 (四)漏未揭露關係企業損益資料。

 二、申報書揭露不實:
例如,勾選已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經國稅局通知提示卻未能如期提示,或所揭露之關係企業損益資料與實際財報資料不符,卻未能合理說明。

 三、未適當選擇常規交易方法:
例如,當營利事業所從事之無形資產受控交易無法找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且各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有高度整合性,或各受控交易參與人均有高價值且獨特之無形資產貢獻時,依規定應以「利潤分割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但營利事業卻誤以「可比較利潤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四、未適當選擇受測個體:
例如,當適用「可比較利潤法」時,營利事業並未依規定以受控交易參與人中,功能相對單純且能取得可信賴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之一方為受測個體,反而以功能較為複雜之一方作為受測個體。

五、未適當選擇可比較對象:營利事業於蒐尋可比較對象時,並未適當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致於經常誤將不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納入,或誤將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排除。

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不論是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8)

回應編號:7709

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期收取視為資金融通應按常規交易收取利息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乙公司,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136天遲未收回,而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產生之應收帳款,收取帳款期間常規交易範圍為20天至99天,中位數80天,該公司應收乙公司之加權平均延期收款金額8,770萬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經按市場利率調整設算利息收入,調增利息收入168萬餘元。
跨國企業全球化佈局為達到資金融通的實質效果,常採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適用該準則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若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將按常規交易方法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若有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另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亦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9)

回應編號:7708

全球化佈局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國稅局說明,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0)

回應編號:7707

臺灣子公司與國外母公司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譬如公司為外國營利事業的在臺子公司,有關收入、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等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正確計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

國稅局說明,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且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相關文據。因此,臺灣子公司與國外母公司的交易,係屬受控交易,應依前揭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結算申報時,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者,如有具體短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處罰。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1)

回應編號:7706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除符合一定條件,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者外,應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

倘有未依移轉訂價法令規定辦理者,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否則一旦被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每年皆會針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尚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應儘速備妥。另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有無不合常規,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調整,如有疏於注意而未依規定調整,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查核前,只要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2)

回應編號:7118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屬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某公司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有關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也未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評估背書保證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實務上多未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目前融資背書保證實務上,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多會依保證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者,也會對各信用保證項目酌收手續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手續費率,向關係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回應文章共有5 頁27 筆

目前頁數:2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新竹大潤發旁甜點咖啡店(頂讓) 北市信義捷運旁南洋料理店(頂讓) 急讓 頂到賺到  裝潢時尚歐式風格北市黃金地段捷運石牌站旁西餐聽 竹北市雪花冰品飲料店(頂讓) 北市芝山捷運站旁餐飲店(頂讓)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adstore.htm]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