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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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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2條綜合損益表得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五、所得稅費用(或利益)。
六、繼續營業單位損益。
七、停業單位損益。
八、本期淨利(或淨損)。
九、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十、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

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
損迴轉利益等。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6條

營利事業委託其他營利事業買賣貨物,應由雙方書立合約,並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及保存有關文據,憑以認定之。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如其帳載內容及其他有力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委託關係存在者,仍應憑其合約及有關帳載據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且無法證明其確有委託關係存在者,應分別認定為自銷或自購,除其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外,並應分別就委託代銷金
額及代銷收入金額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計委託事業及受託代銷事業按自銷自購認定之所得額,但該項核定所得額低於帳載委託代銷收益或代銷佣金收入時,仍以帳載數額為準。
代客買賣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買進或賣出之價格,如經查核不實,顯屬幫助他人逃稅有據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其本身倘涉有逃漏所得額情事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
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
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
兌換盈益:
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
,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二、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
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
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
投資收益:
一、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
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
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
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其未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或其所
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不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
司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
。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下列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一)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二)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
本溢價。
(三)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四)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
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五)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六)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
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七)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八)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九)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十)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十一)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
股本溢價。
(十二)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
溢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
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1條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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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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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6287

進出口因入帳匯率與結匯之兌換盈虧應於何時認列

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另外,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且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列計損益;亦即進貨銷貨之應付應收帳款已實際收現或支付時所產生之已實現兌換損益才可申報營業外損益,因匯率調整所產生之差額係未實現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需作帳外調整,不得列為營業外損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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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86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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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85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及期貨交易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至於買賣期貨部分,其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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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84

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於收取佣金時列報當年度佣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替國外A公司居間仲介銷售貨務,其仲介交易方式是由國內買方B公司訂購之貨物運抵國內時,B公司即將貨款匯給國外賣方A公司,該A公司再依甲公司指示,將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甲公司年度佣金收入計5佰萬餘元,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將收取代價佣金列報當年度收入,並依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短漏報佣金收入,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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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83

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補稅送罰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帳載巨額股東往來,經公司表示係因週轉需要向負責人甲君借款,其資金移轉係由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A公司。

惟經查證結果,甲君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 公司以甲 君個人帳戶收取A公司應收取之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32萬餘元,然A公司僅申報66萬餘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66餘萬元,除補稅266萬餘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以致公司與個人之銀行帳戶常有混合使用之現象,公司如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如未按實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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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82

營利事業佣金收入應何時列計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應收國外佣金收入權責發生之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亦即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

依財政部67.1.19台財稅第30400號函及財政部68.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釋,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上項規定係因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乃准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始認屬權責發生,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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