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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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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污染環境相關法律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下水道法第22條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下水道法第25條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下水道法第第32條
下水道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 不依限期改善者。
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依限期改善者。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經依前項第四款規定連續處罰 三次而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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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餐飲業污染環境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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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6340

擴大稽查餐飲業污染水溝行為第1次裁罰1200元累犯者從重處罰

臺北市環保局自6月1日起針對、小吃攤商等任意傾倒洗滌污水及廚餘者擴大加強稽查,同時對業者輔以宣導改善,雙管齊下以遏止違規行為。

目前臺北市環保局已掌握境內約有852家餐飲業者未裝設排污等相關防制設施,甚至有許多小吃攤商,連廚房設備(洗碗槽)都付之闕如。該局將研擬提高裁罰基準,對累犯者加重處罰,污染側溝1年內第1次裁罰1200元,第2次裁罰3600元,第3次(含)裁罰6000元,並強制接受環境教育講習,確保市容環境整潔。

該局指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有污染水溝行為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6000元罰鍰;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同時,該局也將研擬提高裁罰基準,對累犯業者加重處罰,以有效遏阻違法傾倒廢污水及廚餘等情事。

6月起環保局將擴大加強稽查,要求餐飲業者和小吃攤商勿任意傾倒廢棄物污染側溝。亦建議業者加裝油脂截流器,確實於洗碗槽上清洗烹煮器具及餐具,再進入處理設施,以降低避免污染水溝行為。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6339

水污染防治法對開店店家的影響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餐飲業係指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故符合前述定義之餐飲業,適用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值。

如餐廳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所列管水污染事業之餐飲業,且如未納入下水道系統非屬下水道系統使用戶時,則須自行排放應符合餐飲業之放流水標準;如已納入下水道系統,則須符合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所規定之納管限值,方可納入系統。另如餐廳未符水污法規定餐飲業定義時,則適用水量小於50 CMD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水標準,其水質最大限值:BOD為80 mg/L、COD為250 mg/L及SS為80 mg/L。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6338

餐飲業污染環境稽查

對民眾檢舉或以往經查污染屬實列管在案之餐飲等,除平時之稽查外,每年擇期辦理專案性稽查。

對於餐飲等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至於垃圾、廚餘等污染路面、水溝、防火巷等,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或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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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337

衛工處提高稽查餐飲業油脂截留設施稽查頻率及數量

衛工處統計103年通報污水管堵塞清理案共3,470件,但造成堵塞仍油脂最多比例高達92%,多為街頭巷弄新增未達管制事業用戶規模之中小型餐廳、飲食店及麵攤,未裝設油脂截留設施,或未依規定清理設施,導致排放高油脂濃度污水所造成。

103年用戶因污水下水道水質超標違規案件計有55件,累計罰鍰新臺幣28萬6,000元,較102年的41件及新臺幣20萬1,000元罰鍰,分別增加34%及42.28%。104年將提高稽查頻率及數量,主動針對管線阻塞熱區進行水質稽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高油脂污水極易造成管線阻塞,所以應加裝預先處理設施或採取油脂減少作為,可裝設油脂截留設施,或先以紙巾擦拭有油的鍋碗瓢盆,再用水清洗,否則經稽查採樣檢測水質超標時,將依違反下水道法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6336

餐飲業勿把油煙直接排入水溝

不可以把油煙排入水溝喔!

餐飲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主要為油煙及臭味,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並禁止發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以及同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告之從事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違反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6335

餐飲業之放流水排放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餐飲業係指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故台端經營之餐飲廢水若已達前述之事業定義,則以餐飲業列管,若不符餐飲業,也非為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定義者,依建築物處理設施管制。

依水污染防治法針對餐飲業之放流水排放標準為:除共同標準外,另外,生化需氧量50 mg/L、化學需氧量150 mg/L、總懸浮固體50 mg/L、大腸桿菌群300,000 CFU/100mL;另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規模而定有不同的放流水標準。

實際情形請逕洽當地環保局認定為宜。
至於是否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洽下水道主管機關確認為宜。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餐飲業係指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故符合前述定義之餐飲業,適用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值。

如餐廳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所列管水污染事業之餐飲業,且如未納入下水道系統非屬下水道系統使用戶時,則須自行排放應符合餐飲業之放流水標準;如已納入下水道系統,則須符合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所規定之納管限值,方可納入系統。另如餐廳未符水污法規定餐飲業定義時,則適用水量小於50 CMD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水標準,其水質最大限值:BOD為80 mg/L、COD為250 mg/L及SS為8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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