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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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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
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製造廠商,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製造、加工、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二、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其受託廠商。
三、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 ,其改裝廠商或前二款之廠商。 前項製造廠商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廠商名稱、地址,以中文標示之。但難 以中文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係由同一公司所屬之工廠製造,且其設立地皆屬同一國家者,製造廠商得以總公司或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其名稱、 地址及電話,應與標示之總公司或工廠一致。但其設立地屬不同國家 者,仍應以實際製造工廠標示之。
三、前項第三款之改裝廠商,以「改裝製造廠商」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 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所稱國內負責廠商,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應標示製造 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屬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指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 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屬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指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 號碼及地址,或二者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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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 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前項原產地(國)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二、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 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三、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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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8146

由國外輸入包裝食品者之應注意事項

由國外輸入包裝食品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 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 成中文標示。

大包裝食品(3kg以上),如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尚須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 得於銷售前,即販售予下游加工業者或餐飲業者等時,應完成中文標示。惟必須提供相 關食品特性文件及資訊,供查驗單位參考。「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係指經固定密封包 裝可長時間保存之包裝食品。「固定密封包裝」係指未啟封或未開啟之原包裝,而能與已啟封過或開啟過之包裝予以 區別或認定之包裝狀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所稱之「標示」,係 指標示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 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抑或標示於食品 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8145

„包裝食品標示應知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

1.食品品名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為食品者,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其為食品添加 物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依前 項規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2.食品內容物標示 „ 內容物定義?…食品是由哪些原料製成 。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食品之內容物為2種或2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 低標示之。 …產品無須標示個別內容物之重量,僅須標示內容物總重量。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重量、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3.食品添加物標示 „ 食品添加物使用限制?
…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其中規定有列入該表中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才可依其限量及使用範圍添加於食品當中。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 食品添加物名稱: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暨規格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 …甜味劑(含化學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 同 時標示「甜味劑」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 …防腐劑、抗氧化劑: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 …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 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 名稱標示之 。 …香料: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 然香料標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須依序展開標示品名(通用名稱)及用途名稱。 …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香料及天然香料:須標示品名(通用名稱)或用途名稱,擇一即可;如以用途名稱標示可不須依序展開標示。 …其他類如殺菌劑、著色劑、營養添加劑等:須 依序展開標示食品添加物品名(通用名稱)。

4.廠商資訊標示
„ 標示廠商用意? … 產品負責廠商標明聯繫資訊(如廠商名稱、 地址、電話等資訊),讓消費者得以有聯繫廠商之管道 。 … 「廠商」係指對該產品負責之製造者、包裝 者、輸入者、輸出者或販賣者而言,故案內產品如已完整標明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且標示之負責廠商屬上述身分者,即屬符合規定。

5.有效日期標示
„ 標示有效日期用意? …提醒民眾該項產品須於有效日期前食用完畢,以防食品變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液態乳製品須另加註保存期限或製造日期。 例如:煉乳「有效日期○.○.○ 」、 「製造日期 ○.○.○ 」。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8144

食藥署公佈市售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符合性調查

103年食藥署於台北市各大賣場、超市及傳統市場計抽購314件包裝食品進行基因改造標示符合性抽驗,經檢驗後計有288件產品標示符合規定,其中包括184件標示「非基因改造」、119件無標示「非基因改造」、「不是基因改造」或「基因改造」及11件標示「基因改造」產品,依據食藥署公開之基因改造食品檢驗方法進行產品檢驗。

本次所抽購之314件包裝食品經檢驗後,共有288件(91.7%)產品標示符合規定、4件(1.3%)產品標示不完全符合規定及22件(7.0%)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標示誤導10件、應標示而未標示5件及標示錯誤7件),以上26件標示不(完全)符合規定者皆已於檢驗確認後,分別函請各所轄之縣市衛生局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進行標示改正。

歷年常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不正確之型態主要有4種:
(1)標示誤導
(2)標示錯誤
(3)應標示而未標示
(4)標示不完全正確。
 第1、2種(標示誤導及標示錯誤)可依食安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第3種(應標示而未標示)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違反第22條第1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第4種(標示不完全正確)則予以輔導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藥署將持續執行市售食品含基因改造原料標示符合性抽驗,並將調查品項擴增至散裝食品,業者應建立及落實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要求管理機制,以確保符合食品相關法令之規定。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8143

餐飲業牛肉產地得標示不然可罰20萬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8142

包裝食品之最小販售包裝不完整標示最高罰20萬

包裝食品之標示,係為衛生福利部例行性稽查業務,市售包裝食品之最小販售包裝,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如有不符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要求限期改正;市售包裝食品之最小販售包裝,業者標示於小包裝之內容,應與外包裝之標示相符。

若兩者不相符,造成消費者誤解,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台幣4-20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把握產品份量多、包裝材料少、種類少及印刷少的一多三少原則,且應於產品販售前自行檢測產品包裝是否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也可直接將指定產品送至環保署認可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免日後因過度包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而受罰。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8141

咖啡因含量包裝成分超標罰鍰3~15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賣場、超市等民眾主要消費購物場所,進行市售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抽樣調查,共抽驗10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限量標準,換算每瓶實際咖啡因含量從不含咖啡因至75.2毫克,均低於行政院衛生署建議之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300毫克以下;然檢視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中1件未依實際咖啡因含量標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本次查獲1件產品標示違規,原因為外包裝成分標示「咖啡因含量20mg/100mL以下」,但實際檢出值超過20mg/100mL,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令責任廠商限期回收改正,屆期若仍未改正,則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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