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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

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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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藉由發放員工年終獎金來鼓勵員工士氣,營利事業發放年終獎金稅法相關規定為何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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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13)

回應編號:8272

年底洩漏年後離職意願差點沒年終獎金

某公司李姓員工,於年底向主管透露將於年後離職,不料,公司卻認為無需給予年終獎金,經爭取,公司給了2萬餘元年終獎金,李姓員工認為仍少給,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訴訟,

李女提訴指出,年底向主管透漏將於年後離職,不料,公司卻認為無需給予獎金,經過爭取,後來獲得2萬4千餘元,但依當年公司頒佈的年終獎金發放基準,年終獎金是以年度加班率來發放,公司少給應補足年終獎金。
公司反駁,年終獎金不是法定工資,性質上為勉勵性、恩惠性給付,不具強制性,公司也非僅憑加班率來做判斷,另須評估員工整體表現依主管評估,李女綜合考評結果偏低,且已發給合理年終獎金,沒少給。

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裁定時認為,年終獎金雖不算經常性工資,但如果雇主決定發放年終獎金,並以通函或公告揭示發放標準,已成為勞動契約一部分,雇主應按通函或公告揭示發放標準發放,本案公司既有給年終,也就是認同李女是「平日考核表現良好者」,依獎金發放基準,雇主確實少給,判雇主應補足1萬4千元獎金,可上訴。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14)

回應編號:8271

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才可領年終獎金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在法律上,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時,才可領年終獎金 。

第一:要全年工作 :在職場上會把發放年終獎金, 的時間訂在農曆過年前,因此一般年終指的是農曆過年前 ,但是一年的終了到底是國曆新年還是農曆新年,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那一日則按規定,無規定則按公司歷年運作模式。

第二:要有盈餘 :至於要盈餘多少才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又要發多少,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則按規定發給,否則就有違約嫌疑。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亦沒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勞基法並無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無過失 :在職場上一般無過失指的是,指員工因違法犯紀 致使公司在運作或商譽上遭受損失。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15)

回應編號:8270

年終獎金日期如何認定

有一美商保險公司與某一員工發生年終獎金認定日期的問題,雙方為年終獎金起了勞資糾紛,並因此告上法院。

依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規定中的年終指的是一年的終了,但一年的終了日是國曆12月31日還是農曆過年前發年終獎金,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如果勞工是在一月中離職還未過年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國曆12月31日為年終,則可領年終獎金;然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農曆新年為年終,資方即可考慮不給付年終獎金。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視經營情況及勞工表現,合情合理下發年終獎金,另建議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加以明定,發年終獎金一定要在職,且明確約定年終是以那一日為期,以避免日後不必要勞資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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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269

僱主如何讓離職員工沒年終獎金可領

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就是在和公司雙方簽訂工作合約時,載明「保障」或者明確約定好年薪幾個月,例如15個月,那多出來的3個月,仍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那公司每年就一定要給足你15個月的薪水。

自願轉職的人應知,依勞基法 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仔細看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只是說明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強制規定。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承上如合約上載明指定那2個月是屬於「年終獎金」,那就不屬於「薪資」的一部分,僱主不給附那2個月,員工也沒輒。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17)

回應編號:8268

勞基法明定雇主應發放年終獎金但並沒有罰則與發放比例規定

台灣年終習俗會在農曆年前發放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用意通常是在激勵員工明年的工作士氣和獎勵一年來的努力,勞基法雖有明定雇主應發放年終,但並沒有罰則與發放比例,也就是說完全由老闆決定要不要給和給多少年終獎金。而且只有發放當天還在職的員工,才能領年終;假如你在發放之前一天離職,是領不到這筆錢。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18)

回應編號:8267

「保障」年終獎金離職員工拿不到控告公司勝訴

一科技公司聘僱合約書上載明「保障年薪14個月、年終2個月」等字,一郭男於去年底離職前,公司以年終屬恩惠性給予、工作效率不佳等理由拒發年終獎金 ;任職於科技公司的郭姓男子不滿,因此向新北地院控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科技公司辯稱,年終獎金是出於獎勵性質而非工資,屬在職員工才能領取,郭男已離職,隔年才發放的年終獎金,沒領取年終的資格。

經新北地院審酌聘僱合約書上載明「保障」二字,即代表無論盈虧狀態公司都有給付義務,屬於工資性質,且未明示發放標準,判決郭男勝訴,判公司應賠償1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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