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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扣繳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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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而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扣繳單位將因短扣稅款而受罰。另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所得稅法第92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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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給付下列所得,應於給付時辦理扣繳:
(一) 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埸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股利淨額。
(二) 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大陸地區人民之社員的盈餘淨額。
(三) 合夥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大陸地區人民之合夥人的盈餘淨額。
(四) 獨資組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大陸地區人民之資本主的盈餘淨額。
(五)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的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的報酬、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埸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所得。
(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七)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八)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但扣繳義務人給付同法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得免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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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
1.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洗面皂、餅乾等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
2.各機關、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舉辦晚會摸彩…等。
3.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4.政府舉辦之獎券或購物時公司行號所開的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扣繳的規定如下:
1.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十五,惟國內居住的個人,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未超過一三、三四○元者得免予扣繳。
2.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3.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二千元者,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以實物如電冰箱、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扣繳:
(1)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 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前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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