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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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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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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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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6230

工讀生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9,273元,每小時為115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回應主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4)

回應編號:6229

工讀生到職加保並提繳主僱皆沒煩惱

事業單位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如服務單位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含暑期工讀生),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惟仍須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工讀生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亦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罰,且工讀生因此在退休金所遭受之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回應主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5)

回應編號:6228

工讀生專案檢查39家業者分別依法裁處2至15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4年12月 4 日公布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針對轄內經常僱用工讀生的超商、美髮業、餐飲業、加油站、百貨零售業等行業,抽檢 150 家門市,結果計有 39 家業者違反勞基法,以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的比例最高,計有 15 家事業單位,其次使勞工超時工作者有 12 家 , 使勞工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給薪者有 10 家 、 未依規定置備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者有 9 家,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者則有 7 家,已分別依法裁處 2 至 15 萬元罰鍰。至於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提繳勞退金或投保金額以多報少部分,計有 5 家,已函送勞保局裁處。

雇主為勞工投保勞保及提繳勞退金,是雇主僱用勞工的基本義務,勞基法所規範的勞動權益並不會因受僱者的身分為工讀生而有差別對待,因此雇主如有使工讀生加班提供勞務的情事,應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如使工讀生於法定 19 個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當日薪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服務業經常以僱用工讀生的方式解決人力上的需求,雇主經常會忽視工讀生的權益,如未依法投保勞保、發給加班費,甚至使勞工超時工作等。勞檢處仍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

回應主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6)

回應編號:6227

咖啡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

北市勞工局 8月5日至8月31日止,針對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或申訴陳情案件次數較多的事業單位,進行勞檢(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發現許多打工族勞動條件不佳,常遭雇主扣薪資,違法情節最多的是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次為違反第39條,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表逐日記載;違反第24條,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以及違反第36條,未使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的休息作為例假。 其中有知名的咖啡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在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款。

針對違法事業單位違法情節,北市勞工局會讓業者有陳述機會,將依法課以新臺幣6000元~60000元罰鍰,並持續督促改善。

 

回應主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6226

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超時工作最少罰2萬

為確實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勞委會聯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檢查1萬家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行業,包括:「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

 

回應主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8)

回應編號:6225

百貨公司專櫃拼業績超時違法最高罰30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日前針對101大樓中之專櫃實施檢查,抽查4家百貨公司專櫃發現,有工作時間超出法令規定及未舉辦勞資會議等情事,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83條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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