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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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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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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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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7372

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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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369

女店長觸摸男員工臀部連鎖公司因此遭罰15萬

知名港商連鎖公司,男員工向經理反應遭受女店長不當觸摸臀部,但經理卻以主管風格、員工過於敏感和自我風格強烈為由,請員工自行與女店長溝通,而未採取任何補救糾正措施及調查。

 男員工基於自我保護前往警局備案,卻因此遭到資遣,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未善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罰款知名港商連鎖公司十五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除應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可能發生外,公司內若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應按規定積極態度立即有效之補救糾正措施及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此事件,不應以未提具書面、個人過於敏感等為由,擅由基層主管逕行認定無性騷擾情事而拒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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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368

逼女員工簽性愛契約法院判賠14萬多元

邱老闆逼女員工簽性愛契約,契約上要求女員工同意陪他「渡過一段美好時光」,女員工拒絕簽性愛契約後,三天就被無預警開除。女員工一怒告上法院,索討積欠薪資與資遣費和精神賠償慰撫金等共二十九萬餘元。

法院開庭時,邱老闆稱女員工偽造性愛契約,後又改口說女員工欠他錢要抵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此案最終,板橋地院法官裁決認定邱因女員工不肯提供性服務擅自無預警開除員工,不僅未善盡僱主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還長期性騷擾女員工,又非法解僱女員工,判公司應給付積欠薪資與資遣費四萬餘元,另因性騷擾邱老板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共十四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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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367

雇主摸手及摟肩代價10-50萬

某留遊學顧問公司負責人習慣性對女性員工有過於親密言語、摸手及摟肩等狀況,受僱員工遭受負責人不友善的動作與言語未於在職期間向公司反映,係離職後直接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及申訴;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定,雇主於知悉員工申訴性騷擾情形後,以其行為並非性騷擾或根本無發生性騷擾行為為由,未於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管雇主本身是否為性騷擾行為人,於知悉受僱者遭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動,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7366

禁止辦公室戀情性別歧視罰十萬

有一勞工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故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經調查發現,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確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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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365

不准請生理假2事業被開罰單

某光電公司主管退回生理假之假單,要求勞工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另外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勞工提起申訴後予以資遣。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主管雖於事後核准生理假,但於員工請求時卻以避免員工濫用生理假為由駁回申請,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評定裁罰新臺幣1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生理假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旨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以免 觸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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