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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2) |
回應編號:9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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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之年終獎金,仍屬員工工作上所取得薪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於發放年終獎金,自100年1月1日起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扣繳率是為5%,每次給付金額如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主管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年終獎金或獎品若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屬員工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填報免扣繳憑單。但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項下開支,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稅(綜合所得稅),因此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不需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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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3) |
回應編號:9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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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公司何狀況下應預扣5%稅款 年終獎金屬於員工在職務上或是工作獲得的薪資,因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不論金額多少都須依規定繳稅。 依稅法規定,若年終獎金給付金額超過 84,501元,公司應預先按全數金額扣繳5%稅款;而若金額未達84,501元,公司可不必預先扣繳,而是在5月報稅時,直接將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 另員工全年累計的獎金包括三節獎金、分紅、津貼以及年終獎金等都算在內,金額超過發放當月投保金額的4倍,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或領取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非投保單位所給付的薪資所得單筆金額達5,000元時,還需扣繳補充保險費,是由給付單位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想進一步確認年終應扣多少補充保費,可上衛生福利部網站試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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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4) |
回應編號:9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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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祭染疫取消年終違勞基法
疫情嚴峻的時刻,新北市某科技公司下令,若有員工染疫影響公司營運依照損失進行懲處,甚至可能取消年終獎金一案,有濫用懲戒違法之嫌。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對此表示染疫原因非員工個人可控制,不應作為懲戒事由,該科技公司的說法有濫用懲戒權的疑慮。另外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即為所謂「年終獎金」的來源基礎。違反該條規定目前雖無罰則,不代表勞工在民事上沒有請求的權利。應給與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且實務上有些年終獎金因具有制度經常性,本質仍屬工資,雇主任意「砍年終」,也有違反勞基法工資未全額給付的規定,依法可裁處2至100萬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染疫懲處及取消年終作法有違法之嫌。雇主應根據營運型態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譬如採居家上班或者分流安排員工出勤,不能只是一昧要求勞工依約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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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5) |
回應編號:9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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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住者年終獎金須與當月薪資合併辦理扣繳
如員工屬當年度未能居留滿183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其所領年終獎金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10年度為24,000元x1.5=36,000元),按給付額扣取6%稅額,超過1.5倍,則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扣繳義務人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外籍員工B君其110年1月至2月之薪資所得已由雇主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共4,200元,惟B君因故於110年3月1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15,120元(42,000元×18%),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10,920元(15,120-4,200),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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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6) |
回應編號:9038 |
公司賺錢不發年終有沒有違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然勞基法有規範老闆有賺錢要發給員工獎金或紅利,但此條法規並沒有訂定罰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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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共有4 頁19 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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