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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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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2條綜合損益表得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五、所得稅費用(或利益)。
六、繼續營業單位損益。
七、停業單位損益。
八、本期淨利(或淨損)。
九、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十、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

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
損迴轉利益等。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6條

營利事業委託其他營利事業買賣貨物,應由雙方書立合約,並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及保存有關文據,憑以認定之。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如其帳載內容及其他有力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委託關係存在者,仍應憑其合約及有關帳載據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且無法證明其確有委託關係存在者,應分別認定為自銷或自購,除其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外,並應分別就委託代銷金
額及代銷收入金額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計委託事業及受託代銷事業按自銷自購認定之所得額,但該項核定所得額低於帳載委託代銷收益或代銷佣金收入時,仍以帳載數額為準。
代客買賣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買進或賣出之價格,如經查核不實,顯屬幫助他人逃稅有據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其本身倘涉有逃漏所得額情事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
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
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
兌換盈益:
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
,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二、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
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
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
投資收益:
一、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
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
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
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其未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或其所
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不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
司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
。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下列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一)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二)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
本溢價。
(三)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四)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
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五)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六)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
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七)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八)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九)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十)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十一)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
股本溢價。
(十二)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
溢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
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1條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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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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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606

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應轉列營業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帳列預收貨款偏高,其中一筆預收貨款150萬元,係該公司於接受乙公司訂購機器設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在出貨前預收全部貨款,該公司於當年1月已按約定履行合約,將該機器設備交付乙公司使用,因收入已實現,故預收貨款應轉列收入,惟該公司並未轉列致漏報營業收入,該局除調增營業收入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依照買賣契約約定,在交付貨物或提供勞務前向客戶預收定金或預收全部款項,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營業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應轉列營業收入,以免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列報營業收入及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529

營利事業預收貨款未轉列營業收入被罰款案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轄內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上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76萬餘元,且於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76萬餘元,惟該筆金額在該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該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經該局查得該筆預收貨款已於該年度完成貨品交付,卻未轉列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9088

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拋棄或逾時效應轉列其他收入

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請求權時效者,應轉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   

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制度,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前開紅利或酬勞,惟如嗣後發生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的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費用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支出600萬元,惟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次年拋棄所獲配的酬勞計140萬元,故該部分金額並未實際給付,該公司 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14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留意已列報費用的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如有經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將已列支費用部分轉列為其他收入, 嗣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者,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494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非營業收入課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仍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289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出售時其損益如何計算

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

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經濟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一一五○○號函規定,處分資產之損益 應依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營業損益,至於處分之資產前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者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形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 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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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88

營利事業兌換盈益應於何時列計收益

1.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2.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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