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條文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
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