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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時薪補貼
基本工資於96年7月一日調漲;為減緩對中小企業的衝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預計補助金額年約4億元,時間自96年7月一日至97年6月30日,補貼期間一年。中小企業主須在7月1日生效日第31日起至第120日內(7月31日至10月28日)提出申請,才能獲得時薪補貼。

這項補助對象以僱用五十人以下特定行業的中小企業為限,包括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超商、百貨公司、加油站等,每人每小時補助雇主十元,時薪制、勞工每周工作未滿三十二小時,都可提出申請。但排除「直營連鎖」業者,亦即由加盟總部直接投資、且員工由總部僱用者,不能申請,其餘「加盟」委託、合作等型態都適用補貼範圍。另,想要獲得時薪補貼的中小企業,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外,雇主還須為部分工時員工加保「就業保險」,否則不予補貼。此外,若雇主在申請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等違反勞基法等情事,也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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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用安定時薪補貼:(1)

回應編號:1411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0960501677號

一、為促進按時計酬在職勞工之僱用安定,加強勞資關係和諧,確保就業市場穩定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於下列各行業適用之:

(一)速食店。

(二)飯店。

(三)餐廳。

(四)飲料店。

(五)大賣場。

(六)百貨公司。

(七)超商商店。

(八)加油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行業雇主(以下簡稱雇主),以中小企業為限。但以連鎖加盟型態經營者,其直營連鎖店不適用本要點。

前項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三、前點所定之雇主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時薪補貼:

(一)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

(二)以符合規定之按時計酬方式僱用前款在職勞工。

(三)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三十二小時。

(四)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前項時薪補貼,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十元。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第一項所定多家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補貼之時數每一受僱勞工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雇主應於本要點生效日之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一百二十日內,向勞工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時薪補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要點規定,核定申請案之補貼經費後撥款。

四、雇主依前點規定申請時薪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時薪補貼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及載明受僱勞工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投保資料表。

(五)載明受僱勞工時薪金額之勞動契約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加盟契約書。

(七)最近十二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五、雇主已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時薪補貼,並持續僱用同一勞工者,應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時薪補貼。

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時薪補貼:

(一)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要點之規定。

(五)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六)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七、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時薪補貼者,應繳回已領取之時薪補貼。

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九、本要點之時薪補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收件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止。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回應主題:僱用安定時薪補貼:(2)

回應編號:141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之可能衝擊,衡平社會各界利益,俾使資金週轉能力較為有限的中小企業,得以順利因應變革,同時也維持企業主僱用意願,保障就業機會,穩定就業,於96年6月29日發布「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生效。

本要點補貼之企業主為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之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商商店及加油站等中小企業,持續僱用已於96年7月1日前進用並於96年7月1日後仍持續在職,且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之勞工,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10元。


符合補貼條件之企業主應於96年7月31日起至10月28日內向所屬勞工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第2次以後申請應於持續僱用同一勞工每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本要點之時薪補貼,補貼至97年6月30日止。另為利雇主最後1季時薪補貼之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收件至97年7月30日止。

勞委會表示辦理本項補貼措施所需經費係由僱用外勞之雇主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支應,並非來自於政府所徵收之稅款。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