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x公司「買200元 送200商品現金券」廣告不實罰4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8月16 日第823次委員會議決議,惠x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惠x公司) 於「買200元 送200商品現金券」廣告,就商品現金券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惠x公司於96年6月8日至6月14日舉辦「買200元送200商品現金券」活動,廣告所載活動辦法為於期限內「單筆消費滿200元 即可獲得壹本總價值 “200元的現金券”」,然經實際檢視商品現金券,總計分為10張,每張面額20元,第1張載有「憑本券單筆消費購買雀巢系列商品滿200元即可抵用20元消費金額」、「使用期間2007年6月15日 (五) ~ 6月21日(四)」等限制條件,其餘各張商品現金券所載字句均相雷同,僅將特定系列商品及使用期間加以置換。是以,消費者原自廣告預期得以消費200元之代價,換取並使用價值200元商品現金券,然實際取得商品現金券,卻發現每使用1張面額20元時,須再額外消費200元方得扣抵,意謂消費者欲完整利用該商品現金券共須另消費達2,000元,即總計須付出2,200元消費代價方得真正換取使用該商品現金券價值,與原依廣告表示所認知概念差異頗鉅,另每張商品現金券必須使用於特定星期、購買特定品牌系列商品,所得流通範圍及期間甚為限縮,而其流通範圍及期間亦影響消費者之價值判斷,本案商品現金券實際流通範圍及期間甚狹,而惠x公司未於廣告中一併揭示限制條件,實將引致消費者對其價值產生誤認,則惠x公司就商品現金券所為廣告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惠x公司案關廣告雖載有「現金券的使用辦法請參考現金券上說明.現金券有效期間請見現金券上說明」等語,然消費者於消費後方能取得商品現金券而知悉限制條件,無法與廣告併同觀察,原廣告內容仍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惠x公司透過贈送商品現金券達到招徠消費者再度消費效果,則其以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廣告方式,不但使消費者於首次交易時陷於錯誤認知,亦使競爭對手因消費者赴頂x門市二次消費而喪失與渠等交易機會,案關廣告亦將對市場交易秩序產生不利影響。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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