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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寵物店寵物買賣美容及旅社應知法律稅法

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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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 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 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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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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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經營寵物店寵物買賣美容及旅社應知法律稅法 :(7)

回應編號:5883

私人狗場不當飼養動保處依法移送開罰24萬

新北市動保處於年假期間,查獲淡水區小坪頂的私人狗場,狗場內飼養 21 隻狗環境相當惡劣,場內四處散布垃圾、堆積如山的糞尿及橫屍遍野的死老鼠,環境極度髒亂。針對狗場多年來飼養環境不佳且無法全面改善的窘境、未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甚至擅自為動物打針及醫療,動保處分別依照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裁處, 共計 24 萬元,另疑似虐待造成動物死亡啃咬的相關證據,將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移送地檢署偵辦,最高可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人狗場飼主坦承狗場內的狗皆未注射狂犬病疫苗,部分的狗也尚未辦理寵物登記並自行對場內的狗行使醫療行為;動保處針對諸多的違規事項,分別依照動物保護法對未辦理寵物登記重罰 6 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未施打狂犬病疫苗重罰 15 萬以及依照獸醫師法對場內的狗行使醫療行為裁罰 3 萬元,共計裁罰 24 萬元。其中,考量狗場位於山區可能有鼬獾出沒恐造成狂犬病疫情蔓延,針對未施打狂犬病疫苗的防疫缺失,動保處開出最高罰鍰 15 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飼主養狗必須每年為犬隻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且不可私自給予醫療注射,否則也可依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分別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另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必須依動保法規定提供適當的食物、 24 小時充足的乾淨飲水,且須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若違反規定而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100 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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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60

市場兜售穿山甲被活逮違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重罰150萬

新北市動保處獲報在新店區立青黃昏市場,有人在擺攤兜售保育類穿山甲活體,動保處在當日晚間將相關人等約談到案說明,嫌犯聲稱已將穿山甲放回安坑山區,但 3 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和開店商家,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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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59

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棄養動物之罰則

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罰則:
1 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開場所陳列、展示,違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養動物之罰則:
1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罰鍰。
2 棄養一般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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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58

法律﹙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禁止飼養之動物

法律禁止飼養之動物種類,選擇寵物時,請避免購買這些動物,以保育野生動物、尊重動物生命、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避免觸法。
禁止飼養之動物:
一、 美洲巨水鼠科(學名:Myocastoridae)、食人魚(學名:Serrasalmus rhombeus)、電鰻科(學名:Electrophoridae):為避免破壞生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訂定。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三、 一般類野生動物,除適用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者之外,不得飼養或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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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57

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應知法律經營非犬類寵物如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不適用寵物業管理辦法,故不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一、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目前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略以:「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復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惟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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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56

販賣寵物犬?賣主小心挨罰!

台北永和市畢姓市民在無名小站、飛格寵物家族網站提供配種、以及數隻貴賓狗待售的相片、文章,遭台北縣農業局認為網站上未註明營業許可字號且構成買賣事實,因此約談畢姓市民說明確認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裁罰五萬元以上罰款。

依法販賣寵物犬,賣主須附上經營動物飼養、買賣的營業許可證字號,若被檢舉查獲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若根本未申請營業許可證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寵物買賣,則將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款。但如販賣寵物中不涉及狗,而是販賣其他寵物如貓、兔子、鳥、魚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上述規定應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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