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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

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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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交通部觀光局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持續加強查核轄區民宿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後如發現有違反情形,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進行後續處置。另經營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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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還有那些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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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7)

回應編號:5650

客房數五間以下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再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8)

回應編號:5649

經營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民宿連鎖加盟業者, 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9)

回應編號:5648

消保官查核民宿保障食宿安全

新北市消保官會同市府衛生局及觀光局前往金山、萬里、三芝、瑞芳等地區,前往湯語雙泉民宿、萬金銘珠民宿、萬金龍民宿、萬金文民宿、施家民宿、生活空間民宿、八番坑民宿、18個孩子民宿、LA CASA嘴嘴的家民宿、杉夏民宿、虹橋民宿等11家民宿業者針對民宿營業衛生及客房管理安全進行調查。

經查該11家業者均屬向市府登記有案之業者,且多能就其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惟有3家民宿業者在營業衛生及客房管理部分有所缺失(附表102年民宿業者食宿安全調查表),有食材容器未離地面、非作業期間廚房內食材未加蓋、民宿房間附設湯屋泡湯須知未懸掛於明顯處、房間內未張貼逃生避難圖、未張貼住客須知及價目表等缺失,,消保官及市府主管機關業於當場立即命業者改善完畢及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民宿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應自行檢視相關餐廳、廚房之衛生條件,且應特別注意食材容器未離地、排油煙機油垢未清洗、出入口未設防蚊蟲侵入設施及員工未落實健康檢查等缺失,同時明確標示所使用之肉品來源或產地,雞肉或雞蛋亦須確實煮熟後,方得提供予消費者食用。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10)

回應編號:5647

旅館應將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客房明顯處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特於103年8月間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會同本府觀光旅遊局、工務局及消防局等機關,抽查本市轄內旅館是否符合消防及建管等公共安全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旅館業者應投保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及相關規定責任保險,並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於營業場所懸掛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且應將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 逃生路線圖等資訊掛置於客房明顯處,以使消費者得充分掌握重要訊息。

本次共計訪查11家旅館及汽車旅館,在公共安全現況檢查亦為調查重點,訪查時發現部分業者有於緩降機前堆置雜物、安全門之門弓器損壞無法閉合、滅火器配件損壞、過期未更換、樓梯增設及變更與公安申報不符等缺失,除命業者立即改善相關缺失外,本府工務局及消防局業依「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函令業者限期改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旅館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2年10月1日生效,針對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定金之返還標準已有明確規定,消保官於訪查時也要求業者於返還定金時應遵守前揭規定,且依規定投保消費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使意外事故發生時,權益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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