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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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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45條
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
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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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4 頁2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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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3)

回應編號:7017

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無法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得轄內一公司99年度銷售貨物300萬元予乙公司,乙公司因財務週轉不靈,致該公司之應收帳款遲遲無法收回,乙公司之後申請停業,於是該公司提示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列報為103年度之呆帳損失,但因不符列報要件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有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債權,可提示已送達或以拒收或人以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催收證明,據以列報呆帳損失。然債務人若有申請停業,非屬倒閉、逃匿情況,即不得以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為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4)

回應編號:6195

逾期二年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之催收證明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842萬元,係因一筆100年的帳款無法收取,且未提列備抵呆帳,故列報呆帳損失842萬餘元,經瞭解該筆債權雖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始終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乃依稅法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143萬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不足沖抵數額,再列報當年度呆帳損失,而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另對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債權,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做為佐證文件外,對於列報時點也應注意,如果交寄存證函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仍應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但是,如果存證函遭「拒收」而退回時,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5)

回應編號:5848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景氣不好呆帳發生之可能性很大,若發生呆帳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會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

故營業人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1.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備抵呆帳,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2.期末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之餘額估列並列為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6)

回應編號:5847

列報備抵呆帳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企業會針對不同帳齡應收款項訂立備抵呆帳評估與提列,但在稅法上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國稅局審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某一公司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本期申報呆帳損失金額1,900萬餘元,該公司102年度並未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因此期末備抵呆帳餘額為5,400萬餘元;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102年期末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餘額總計金額4億餘元,顯然超過規定可列報備抵呆帳限額400萬餘元(4億×1%)。

國稅局除剔除甲公司102年申報之呆帳損失1,900萬餘元外,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超過限額部分3,100萬餘元(3,500萬-400萬)也轉列其他收入補稅及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最高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的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呆帳損失之申報,亦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7)

回應編號:5846

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合法憑證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予以剔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呆帳損失之申報,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8)

回應編號:5845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有一公司於辦理99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2千萬元,該公司主張債務人逃匿年度並非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年度,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作認列,並提示97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存證函以供佐證。

經稅捐機關查對其債務人於97年1月「撤銷登記」、「撤銷」,於97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以致無從行使催收,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97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稅捐機關依據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2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是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而非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 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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