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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寵物店寵物買賣美容及旅社應知法律稅法

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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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 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 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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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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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55

禁止買賣陳列展示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

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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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54

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展開稽查!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實施「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

本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遇店家領有執照並且妥善照顧販售之動物者,將予以口頭表揚。
二、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
三、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本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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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53

寵物店怕狗擾鄰割狗聲帶違法罰7萬五千

在台北板橋文化路一段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寵物業者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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