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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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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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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7 頁4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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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9)

回應編號:8854

物流業者及美食外送平台未登錄工商憑證最高罰300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於108年7月起有3項新制上路,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業別: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之「食用油脂工廠」、「罐頭工廠」、「蛋製品工廠」自108年7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此外,「食用油脂、蛋製品、罐頭」工廠,資本額介於3,000萬元至1億元者,7月起均應實施食安管制系統(HACCP);資本額在1億元以上的「其他食品製造工廠」,例如冷凍水餃、糖果餅乾、麵粉、油脂、冰品、醬油、非酒精性飲料如茶飲、果汁等工廠,7月起也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監督工廠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違者也會被罰最高300萬元。

二、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業別:其他食品製造工廠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中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三、 新增1食品業者登錄類別-物流業: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食藥署7月食品方面新制規定上路,如未依規定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藥署7月食品方面新制上路,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特別是物流業者及美食外送平台,包含honestbee、Uber Eats、foodpanda等12家外送業者,還有650家物流業者,須登錄工商憑證、倉儲溫度條件、運具數量,甚至車號等資訊,才能營業,未登錄者最高罰300萬元。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0)

回應編號:8748

食藥署啟動年度人氣美食餐廳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基於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自107年起規劃「107年度人氣美食暨地方特色下午茶餐廳稽查專案」,今年持續辦理,並擴大稽查家數,屆時將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至轄內具地方飲食特色且受消費者喜愛的人氣美食餐廳,執行衛生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除了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產品責任險,更落實查核菜單上相關食品標示,倘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也應定期檢查食材、調味料之有效日期,以避免誤用。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1)

回應編號:8747

食藥署啟動肉類加工食品業HACCP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肉類加工食品業HACCP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針對肉類加工食品業者進行稽查及抽驗。 本次專案稽查重點包含製程、環境及個人衛生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項目,亦針對業者須定期送驗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等納入稽查重點,並抽驗業者使用的原料肉及加工成品,分別檢驗動物用藥殘留及亞硝酸鹽、防腐劑,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如經查獲GHP及HACCP缺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肉類加工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2)

回應編號:8740

食藥署啟動餐盒食品工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稽查專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午餐之成品與半成品抽驗等,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不符合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抽驗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3)

回應編號:8711

衛生局查核尾牙年菜及節慶餐飲製作場所違者最高罰2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尾牙及年菜訂購旺季,於107年11月至12月啟動食品衛生專案稽查,針對臺北市年菜、尾牙春酒等節慶餐飲之製作場所進行食品衛生查核(如:觀光飯店、宴席餐廳、一般餐廳…等),共稽查144處(134家)業者,食品衛生經初查、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此次執行「年菜暨尾牙春酒節慶餐飲製作場所衛生稽查專案」,檢查重點包含「人員衛生、食材處理、製作場所設備衛生、食品業者登錄及使用食材有效日期」等5大面向。經統計專案稽查共144處(134家)製作場所結果,其中34處(34家)業者初查不合格主要衛生缺失原因以「食材未覆蓋」、「工作區髒污」、「冰箱不潔」為主,經北市衛生局限期改善,複查結果均已改善完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也應定期檢查食材、調味料之有效日期,以避免誤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也提醒節慶外燴活動承辦業者亦應遵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於臺北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如未確實報備經勸導後再次查獲,可處新臺幣1萬至1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4)

回應編號:8538

將遭污染蛋品混製成液蛋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O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O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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