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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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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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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7 頁4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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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1)

回應編號:7928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2)

回應編號:7927

衛生局抽驗澱粉類原料及產品1件檢出順丁烯二酸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104家源頭食品工廠稽查,抽驗105件澱粉類原料,現已完成檢驗80件,另抽驗市售產品60件,現已完成40件產品抽驗,品項包括地瓜圓、芋圓、粉條、竹輪、魚豆腐、粉圓、板條等產品,其中1件由源頭工廠抽驗澱粉原料檢出順丁烯二酸841.78ppm與規定不符,此次抽驗不合格之原料,抽驗地點位於新莊區「名記豆腐有限公司」,來源為臺南市「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移請來源縣市衛生局進行後續處辦。 食品如有添加不應使用未經核准之化製澱粉,違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法應沒入銷毀。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製造業者產製食品如有需要添加食用化製澱粉,應選用合法品項,不應使用未經核准之化製澱粉。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清潔衛生、產品是否依標示適當冷凍或冷藏保存販售,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儘量選擇包裝完整之產品並注意包裝食品是否有完整標示(如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3)

回應編號:7926

素食食品抽驗結果一件標示不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全數符合規定,另針對其中18件包裝產品進行標示符合性稽查,其中1件產品檢出含雞成分與外包裝標示「蛋素」相符,惟原料未標示蛋相關成分,其來源廠商位於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轄管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或檢出非產品宣稱之動物性成分,倘經調查如為製程中故意添加,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若有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應標示清楚,凡「素食可食」等相關字樣已不得使用,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內容物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4)

回應編號:7925

抽驗市售「休閒食品」 8件不合格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0月份抽驗市售「休閒食品」檢驗結果,針對本市傳統市場、賣場、超市及連鎖餐飲業等場所販售之蜜餞及調味豆干進行抽驗,蜜餞製品檢驗項目為甜味劑(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及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調味豆干則檢驗其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著色劑及皂黃。

抽驗市售「休閒食品」檢驗結果,,56件中8件不合格,不合格率14%,這8件不合格產品中,6件蜜餞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不符合規定,4件來自彰化縣,2件來自臺北市;另1件蜜餞、1件豆棗均檢出苯甲酸不符合規定,該局除已立即通知業者下架該違規產品外,並依源頭管理權責移請轄管衛生局追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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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5)

回應編號:7924

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6)

回應編號:7923

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

嘉O行(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實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O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O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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