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只買不賣假貨涉違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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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業者如向來路不明人進假冒貨,雖未出售,也是違反商標法。
有一違反商標法案例中盤商向來路不明人進貨假冒金門高樑酒,中盤商未出售,然依法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將違法商品購入或賣出,其犯罪行為即以構成。經檢察官依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提起公訴,處拘役伍拾日。
裁判字號:95年易字第2122號 要旨:
參見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判例意旨可知,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本案被告坦承販入扣案酒類商品,則參照上開說明,被告販入扣案酒類商品之行為已足該當販賣之構成要件,被告辯以只有買入尚未賣出等詞並不可採。本案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商標法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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