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加盟契約後不當留置契約罰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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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x影視於簽訂契約後不當留置契約書處80萬元罰鍰案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6月14日第814次委員會議決議,得x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契約後,不當留置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VCD、DVD等影音產品具有著作權物之不可替代之商品特性,且在現行實務上,影音產品發行業者多係取得上游片商之獨家代理權,出租業者除與發行業者或其代理商、經銷商交易外,尚難透過其他合法管道取得完整充足之片源,因此發行業者相對於出租業者而言,多係擁有排他之強勢經濟能力,雙方市場力量並不對等。復據得x影視公司所發行係屬市場主流、占有率較高之影片類型及大型連鎖店之採購資料等事證,可知得x影視公司發行影片之銷售數量居於領導地位,在發行市場亦擁有相當之競爭力。是若影片發行業者或代理業者憑恃優勢地位不當留置契約書或拒絕提供契約書予交易相對人收執,或未與交易相對人訂定書面契約,均將不利交易相對人權利之主張,而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得x影視公司於94年度取得電影製片公司發行180部影片代理權,經營影音產品之出租業務,並於94年9至11月間經由得x影視公司之業務人員或縣市代理商與數百家出租業者簽訂95年度得x數位聯盟契約書,規範契約期限、契約標的、權利行使範圍、契約終止、保證方法等重要條款內容,出租業者既為契約當事人之一,自有權利瞭解知悉契約約定內容,及依契約主張權利。惟查得x影視公司卻以公司用印或未約定交付日期等事由,遲至95年4月起,即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調查後,始陸續將數百份契約書郵寄予簽約出租業者收執留存。蓋得x數位聯盟契約書為雙方交易之證明及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得x影視公司自不得以公司用印或未約定交付契約日期等為由,藉故留置大多數出租業者契約書長達5個月以上,影響交易相對人瞭解雙方權益及主張權利之機會,對出租業者顯失公平,故得x影視公司以其交易上優勢地位,利用出租業者在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衡酌得x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x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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