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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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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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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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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

回應編號:9574

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舉例說明,如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5萬7,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7,8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當年度薪資所得為79萬8,000元(5萬7,000元 × 14個月),另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當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4萬1,616元(5萬7,8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75萬6,384元(79萬8,000元-4萬1,616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申報員工年度薪資所得時,應注意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回應主題: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

回應編號:9202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保存僱用事實及給付證明

一公司被檢舉虛報其年度薪資所得28萬元,經分局函請該公司提示足資證明甲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薪資等相關文件供核,該公司僅書面說明甲君確實在公司上班,無法提示甲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確實給付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故剔除該公司該年度列報甲君的薪資費用,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確實任職於該營利事業外,並應保存員工領取薪資收據或簽收的資料,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倘若經國稅局查明無給付薪資事實,屬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罰鍰。


回應主題: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3)

回應編號:9112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一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罰。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


回應主題: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4)

回應編號:8862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須具有僱用事實實務案例

一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其董事長之女薪資25餘萬元,經查董事長之女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47天,國稅局以該公司年度銷售房地皆在國內,並無國外的建案,該公司雖主張甲君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其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已提供勞務等語,惟未能提示董事長之女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乃否准認列。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該營利事業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七十一條 (93.1.2.修正) 規定薪資支出: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應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薪資支出非為定額,但依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合夥契約或其他約定有一定計算方法,而合於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應予認定。 

聘用外國技術人員之薪資支出,於查帳時,應依所提示之聘用契約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薪資支出,須具有僱用事實,且工作內容亦應與其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也就是說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避免因不符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5)

回應編號:8686

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獎酬員工得認列薪資支出費用

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財政部於107年12月28日核釋,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公司基於集團企業發展,依法律規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從屬公司(例如子公司)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參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由於從屬公司未來可取得員工提供之勞務,上開採股份基礎獎酬從屬公司員工之交易,認屬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出資,再由從屬公司以該資金獎酬員工並於財務會計帳上認列薪資費用,考量該員工係提供勞務予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從屬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認列薪資支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費用。


回應主題: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6)

回應編號:8049

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則按給付額扣繳18%,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扣繳率扣繳,給付額合計後致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雇主應補扣繳 18%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國稅局舉例如下:

1. 106年8月5日 工資30,000元 扣繳稅額1,800元 (30,000*6%)
2. 106年8月14日 106年8月25日 工作獎金10,000元 扣繳稅額 5,400元 (10,000*18% +30,000*12%)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給付額合計後致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雇主應補扣繳18%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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