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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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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
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
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
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
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
得之淨額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2條
營利事業之存貨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估價時,
存貨之成本應按個別項目逐項與其淨變現價值比較,同一類別或性質之存
貨得按其分類或性質比較;其方法一經選定,各期應一致使用。後續年度
重新衡量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如原導致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之因素
已消失,或有證據顯示經濟情況改變而使淨變現價值增加時,應於原沖減
金額之範圍內,迴轉存貨淨變現價值增加數,並認列為當年度銷貨成本之
減少。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2條
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
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倉
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
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3條

期末存貨數量於必要時,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得實地盤點,經盤點逆算
不符,足以證明在申報年度有漏報、短報所得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
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於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
理由或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4條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 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 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 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 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 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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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前項之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

外銷損失:
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三、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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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597

 年終匯率帳面調整兌換損益不可列兌換損失

 

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有財稅差異,在財務會計上,營利事業帳上之外幣資產或負債,應按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稅務申報上,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於出口商品交易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8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800萬元,倘應收貨款美元100萬元於當年年底仍未收取,按當日美元匯率27.5元計算,財務帳上計算兌換損失新臺幣50萬元【美元1,000,000元×(28元-27.5元)】,因該筆兌換損失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可列為當年度兌換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於期末估列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自行調減。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8780

營利事業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超過成本應認列收益

一公司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申報未實現兌換利益新臺幣1,700萬餘元,經國稅局認定該利益已實現,核定為兌換盈益,補稅近280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時,並無實際資金流動,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並無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收益,故該匯兌差額稅務上應屬未實現的利益。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由「其他應收款」轉換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於債權轉換投資日因匯率調整所產生的收益,即屬已實現之交換資產利益,依規定應列報為交換資產利益,案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納稅義務人並繳清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以債作股金額超過成本,譬如以應收外幣債權直接轉作投資成本,因資產轉換產生之兌換盈益屬已實現收益,如果是兌換損失,亦屬已實現損失,結算申報時應予注意,避免遭致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431

未實現之資產減損損失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於12月31日自行就其運輸設備按鑑價公司鑑價結果,逕行列報損失200萬元,因所列報的損失並非該資產實際毀滅、廢棄或處分所產生,屬未實現損失,故將其全數剔除,核定應補繳稅額34萬元。

公司於財務會計上評估資產所產生的資產減損損失,由於係公司依相關資訊推估判斷產生之帳面損失,而非資產實際毀滅、廢棄、處分或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所實現之損失,依現行稅務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不得作為計算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於財務會計上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後,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資產的折舊計算,仍應以減除該資產減損損失前之未折減餘額為計算基礎。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430

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發生營業虧損並造成出資額之折減始為實現

甲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列報投資損失370,0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遭剔除補稅。
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投資損失係源於吸收合併A公司,承受消滅之A公司資產而取得轉投資之B公司,並以B公司股權帳面價值作為取得成本,嗣B公司因辦理清算已無任何資產負債,原取得B公司股權帳面價值即為投資損失,其已檢附解散清算證明文件等。經該局查核,以B公司係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控股業務,B公司再轉投資C公司為甲公司之孫公司,實質上運用甲公司之投資款產生之營運虧損為C公司,惟甲公司無法證明C公司有實質營運所產生之虧損,顯見B公司僅係形式上辦理解散清算,甲公司列報之投資損失並無資本額折減已實現之情事,原核定否准認列並無不合,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之投資損失,係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並透過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資額折減者,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並非僅檢附形式減資或清算文件即可認定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雖提示清算證明文件,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損失,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429

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科目之帳面價值會逐年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調整認列於財務報表中,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係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2,800,000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000,000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3,200,000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800,000元(2,800,000-2,000,000),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400,000元,共漏報全年所得額1,20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資產損益,營利事業出售若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428

出售資產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A公司於將其固定資產-廠房以70億元作價讓與B公司,並取得B公司股票。經該局核定以資產作價轉投資,其廠房成本應以稅務會計之帳面價值(未折減餘額)61億元計算,而非以財務會計之帳面價值70億元,此折舊費用之財稅差異數9億元,屬已實現費用或損失,核定出售資產增益9億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廠房雖以70億元作價讓與,惟B公司係以61億元為準逐年提列折舊,是該項財稅暫時性差異數9億元已隨同移轉與B公司,因此,不應列為A公司出售資產收益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損益,應按售價與帳上資產之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售資產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另營利事業資產轉讓時,其估價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並無將財稅暫時性差異數隨同移轉受讓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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