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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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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逾期繳納稅款等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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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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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533

欠稅強制執行不以禁止處分財產為限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納稅義務人因欠繳贈與稅新臺幣12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該君所有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該君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該君才來電表示其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國稅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本件考量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欠稅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得就欠稅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回應主題: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244

運用假扣押程序追討欠稅保全稅捐實務案例

國稅局查核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網路銷售貨物卻未辦理營業登記,經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490萬元,因甲君名下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僅有少數存款,經該局追查甲君財產異動情形,發現其於該局啟動調查時至繳款書送達期間,陸續提領名下銀行存款56萬元,致存款僅餘2萬元,並查得甲君原持有營運狀況良好之A公司220萬股權,經甲君於該局調查階段認諾違章漏稅事實後,隨即將股權移轉至父母名下,其刻意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意圖甚明。

該局以甲君僅餘少數存款,顯不足清償欠稅,為避免甲君日後欠稅執行無著,即向所轄地方法院聲請對甲君財產為假扣押裁定,嗣後併同甲君規避稅捐執行相關事證,通報行政執行分署,甲君為避免被管收,即儘速提出清償計畫,先行繳納150萬元,其餘欠稅款申請分期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為追討欠稅保全稅捐,對欠稅人除有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另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回應主題: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9220

欠繳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強制執行所生費用

一公司欠繳年度營業稅,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執行分署依財產所得清單查得該公司名下尚持有其他公司股票5000餘股,故命 該公司負責人至分署陳報財產狀況後繳交該股票以進行查封拍賣。惟該股票為未公開發行之股票,查無市場交易價格,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拍賣前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作業,以評估合理拍賣價格。因鑑價費用係為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嗣經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及拍賣等執行程序,其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者,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回應主題: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9058

稽徵機關運用假扣押及訴訟程序保全稅捐債權實務案例

稽徵機關對欠稅人除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亦將運用禁止處分、限制出境、假扣押及提起相關確認(或收取)訴訟等手段,以確保稅捐債權。

一公司被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經核定補徵本稅並裁處罰鍰,A公司僅繳清本稅,罰鍰部分未繳納並提起行政救濟。因A公司名下僅餘少數財產,經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顯不足清償欠稅款,為清理欠稅,局積極追查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事證,經查得A公司負責人甲君於查核階段,即將公司名下財產價值100萬餘元之貨車,移轉至甲君家屬所成立之B公司,顯有移轉財產予特定關係人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又查得該公司將部分銷售貨款存入第三人之銀行帳戶,逃避稅捐意圖甚明。
為避免A公司藉由行政救濟程序拖延繳納稅捐及移送執行,導致將來欠稅執行無著情事,該局依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對A公司財產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A公司銀行存款57萬餘元,另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惟第三人聲明異議,該局再提起確認A公司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存在之訴,A公司因此撤回復查申請並全數繳清欠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欠稅人除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國稅局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辦理假扣押,切勿有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欠稅執行情事。


回應主題: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8962

行政執行署追討欠稅創首例查封攤販路邊攤

違規擺攤長期占用馬路,違反了道交條例規定,被開出913張罰單,欠稅高達138萬元,執行署會同警方直接查扣她販售的商品和機車,創下執行署查封路邊攤的首例。

執行署會同警方前往北市東區,發現累積913張罰單,罰金138萬,存款卻不到450元,甚至惡意脫產,擺明就是不繳錢,戶籍還掛在戶政事務所的欠稅大戶。該欠稅大戶正在擺攤,執行署立刻將架上衣服拿下,通通放進紙箱貼上封條,攤販的生財工具也全被裝箱,執行署最後查封攤商41箱物品、機車1輛,雖然價值只有數萬元,但這可是查封路邊攤的首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


回應主題: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078

欠稅遭強制執行可申請分期繳納

因欠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

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各分署得依前揭實施要點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其中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應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核准分期繳納,並即就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修正 )

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
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五、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移送機關應同時摯給收據交付義務人及執行人員。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分署得廢止之。

六、分署為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應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
七、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其中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應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八、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分署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者,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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