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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回借別人的錢

各位有為的年輕人
我想要創業可是尋無保證人,所以找尋一同想創業的年輕人。
互當保人,我想各位一定會互相怕彼此,所以我詢問了一位律師得知可用一個方法。
那就是: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
對就是保管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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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如何拿回借別人的錢 :(1)

回應編號:1101

你要證明有借錢給朋友的事實,不能僅憑你單方面的說法,要靠人證、物證或書證協助。舉證是官司勝敗的關鍵,在法庭上你所主張的事實,法官依據你所提出的證據來審理,若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夠,縱使你具雄辯之才,滔滔不絕,說的天花亂墜,最後仍無法獲得法官的支持,敗訴還是免不了。 
  換言之,為了證明究竟有無借貸的事實,你必須找到以下證據事項,包括借款之初,是否有其他人在場,若有人證,則可依在場者所述的內容作為證明;此外,借款之初雙方是否訂有書面借據,或他向你借款時,他交給你的收據;或者,對方曾經親口向你承認有跟你借錢的事實,而且你曾錄下他的對話,例如你可以打電話錄音問對方:「所欠的錢是否要還?要怎麼還等語」,對方若回答:「當然要還,但現在手頭比較緊一點,過一陣子有賺錢了再還你等語」,再將此錄音帶(在此提醒,此非無故錄取別人的對話,應無涉及刑事竊錄別人非公開活動的罪名)拿來當做打民事官司的呈堂證供。
  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叫做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否則一旦時效過了(專業術語稱消滅時效),要再向對方要錢,就很難了,對方可以拒絕還錢(這種拒絕還錢的權利,專業術語叫抗辯權)。「消滅時效」的時間長短,全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例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得在五年內提出,若是律師請求你付出庭報酬或醫生請求病人付醫藥費,都僅能在二年內提出。至於你請求對方還返三十萬元的借款本金,跟大多數的請求權行使期間一樣,都長達有十五年之久。其實,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其目的主要是在提醒你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最後,要提醒你的一點,為了要證明對方向你借錢的事實,你得提出人證或物證或書證,法官不可能單憑你自己一廂情願的說法,就採信你的話。再者,你要跟對方討回借款,時效是十五年,否則請求權就會消減,對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還錢。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回應主題:如何拿回借別人的錢 :(2)

回應編號:1100

沒憑沒據也可要回借款,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督促程序可以利用,那就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這種聲請是不必事先提出證據,只要在聲請書狀中敘述請求的原因、事實。法院憑書面審理,認為聲請合於法律規定就會核發支付命令,要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只要有合法的異議提出,不問理由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的期間內聲明異議,這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官司打勝訴了!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回應主題:如何拿回借別人的錢 :(3)

回應編號:1099

一紙﹁玩具本票﹂馬上成為討債利器的有價證券

本票是票據法上所規定的票據的一種,依票據法第三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五條又規定,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在本票上簽名者,就應該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目前商場上有很多交易行為,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沒有辦法立即付清價款,雖然會答應延期付款,但是都會要求買受人簽發本票交給他作為憑證,才把買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出賣人這時候都會交給買受人一張文具店有出售的空白本票也就是有些人稱它作﹁玩具本票﹂,要你在空白本票的金額欄上填上要給付的金額,簽發票據日期欄填上發票的年、月、日。最後在發票人欄上簽上大名,有沒有蓋章都沒有關係,由於這些空白本票,其他部分的文字,都已經照票據法上規定印上,只要你填寫上面三項,一紙﹁玩具本票﹂馬上成為討債利器的有價證券。

本票上面已經載明了﹁無條件支付﹂,任何人有了本票在手,就可以憑票向你要錢。如果這張本票,已經轉手給第三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也就是說有理也不能說,除非能夠證明執票人是惡意取得這張票據。所以簽發本票千萬要小心,等到本票簽發以後交到別人手,再來後悔,那是已經太遲了!

資料摘錄來源:行政院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