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家使用信用卡消費,卻遭到不肖店員盜錄複製密碼或信用卡盜刷等情形,店員觸法是無庸置疑的,但是店家業者在不知店員所做所為,對其商譽受損也可謂受害者,然而法律上會因店員與店家業者雙方有僱傭關係,受僱員工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店家業者還是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負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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