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密笈 > 消費糾紛店家應知

阿甘家族/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娛樂零售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 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專業多一點  勝利多一點   創業達人密笈   專業多一點  勝利多一點

消費糾紛店家應知

消費意識抬頭是一好現象,但少數不肖消費者卻以產品不潔等藉口,惡意要求店家做有誠意地理賠,創業者或店家如突遇到上述狀況,很可能會不知所措,不知如何 應變是好,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阿甘將與此類相關消費糾紛法律條文整理,提供與商家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
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回應主題共有1 2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主題:消費糾紛店家應知:(1)

回應編號:1094

遲送的生日蛋糕,可以不要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前星期接到妹妹也就是曾永盛的小姨媽的電話,請他們母子倆星期天到她家聚聚,吃個晚餐,嚐嚐她老公親自下廚燒的幾道可口小菜。曾永盛的母親知道她這位精明幹練的小妹,平日勤儉持家,難得請親戚朋友到家中吃頓飯,又是工作十分忙碌的妹夫要掌廚,必定有特別的原因。想一想時序進入十一月,該是小妹的生日了,除了滿口答應到時候會準時前往外,還添上一句:「祝您生日快樂!」她妹妹被姐姐猜中後,也只好直率地承認是她過生日。曾永盛的母親在電話中就告訴她妹妹,生日蛋糕不必準備了,她會去訂購一個,到時候要蛋糕公司直接送過去。

  星期天的下午,曾永盛與母親提早來到小姨媽家中,在歡樂氣氛下品嚐了姨丈精心烹飪的細緻料理。飽餐之後就等蛋糕公司把蛋糕送來,進行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的節目。講好六點要送到的蛋糕,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送蛋糕的人來按門鈴。急得曾永盛的母親一直給蛋糕公司打電話,對方只是說送蛋糕的車子已經出門了,可能是先彎到其他的地方去,應該馬上會到。只好再等吧!到了八點多還是沒有消息。曾永盛的母親看情形不妙,就溜出門到外面買個小一點的蛋糕先來應景一番,然後再打電話到蛋糕公司交涉,這時候公司的人才告訴她,是送蛋糕的貨車出了小車禍把蛋糕壓壞了,公司中又沒有存貨,所以沒有送到。除了抱歉之外,願意明天照原價補送一個大一號的蛋糕。這句話可把曾永盛的母親惹火了,就對著電話大聲地說:「明天我們這裡又沒有人生日,你送生日蛋糕來幹什麼?蛋糕是用不著再送了,我會到你公司算帳的。」
  
  本來是一場高高興興慶祝生日的聚會,由於一個預定的蛋糕未能及時送到,使歡樂的氣氛受到一些影響,最氣惱的莫過於曾永盛的母親。雖然已經及時作了補救,總是有點美中不足。在回家的路上,曾永盛看到母親緊繃著的臉,很是不高興的樣子。想起剛才母親在電話中所說要去蛋糕公司算帳的這段話,他知道母親訂的是一千元的蛋糕,已經付了五百元的定金,現在蛋糕沒有送來,這筆帳該怎麼算法?在各說各說的情形下,不知道他母親會不會討回公道?

    ***    ***    ***    ***    ***

  曾永盛想到的他母親預訂要送給小姨媽的生日蛋糕,由於蛋糕公司送蛋糕的車輛發生一場小車禍,以致不能在慶生聚會當時送到,惹出了要算帳的糾紛來。這筆帳該怎麼算才能算清楚?首先是要看雙方當事人解決事情的態度,因為訂購蛋糕完全是商業上的買賣民事行為,如果蛋糕公司在顧客至上與維護自己的商譽兩大前提下,願意提出一個優惠的條件來解決,這條件又被曾永盛母親所接受,這場蛋糕紛爭就宣告落幕,不發生算帳不算帳的問題。如果蛋糕公司沒有什麼經營理念,把賺錢擺在優先,只願意在講好要送蛋糕的第二天補送一個大一號的蛋糕,而這個提議已經被曾永盛的母親所拒絕,雙方對解決方法沒有交集,那只有算帳的一條路。這帳該怎麼算呢?套句現成話,就是「依法辦理」。

  由於這是一樁買賣蛋糕所發生的糾紛,買賣是民法債編所規定各式各樣契約中的一種。要來解決這紛爭當然要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有人要許會懷疑曾永盛的母親只是去蛋糕公司定個蛋糕,怎麼會扯出上契約的問題來。其實民法中所謂的契約,並不是要白紙黑字寫得密密麻麻,又要簽名蓋章的契約書才算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口頭同意,契約也就成立。除了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以外,法律上的效果是同書面訂立的契約相同。曾永盛的母親到蛋糕公司訂購一千元的生日蛋糕一個,定金已經付了五百元,講好要在某年某月某時送到做生日的壽星家中,蛋糕公司也答應準時送到,並且收下定金,雙方就成立了買賣蛋糕的契約。雖然價款還沒有全部付清,蛋糕公司也有準時把生日蛋糕送到的義務。由於生日蛋糕只有對特定人的生日的那一天才具有慶祝的意義。過了這一天送去,蛋糕雖然還是蛋糕,但是已經失去祝賀生日的意義。這一點訂立契約的當事人都應該有共識。所以他們講好生日蛋糕送達的日期與時間,是一種附有終期的期限契約。依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也就是說曾永盛母親所訂的生日蛋糕,蛋糕公司必須在約定的終期屆至以前把生日蛋糕送到,否則訂立契約的法律行為就因為所附的終期屆至而失去效力。曾永盛的母親當然可以拒絕蛋糕公司補送蛋糕的提議。而且訂購蛋糕的契約是蛋糕公司沒有依據約定履行,收取定金的蛋糕公司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把所收的定金加倍返還給曾永盛的母親。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回應主題:消費糾紛店家應知:(2)

回應編號:1092

一般來說,我們到麵店吃麵,或者到飯店吃飯。在民事法律關係上,都是一種買賣的契約關係,我們進入麵店要吃麵,通常麵店都會在顯明的地方,掛出價目表,讓顧客明白麵點的價格。

顧客知道麵點的價格以後,仍然要點這麵點,就是表明願意用價目表的價格,購買麵點食用;如果店內沒有懸掛價目表,客人連麵點價格問都不問,顯然是同意麵店所定的價格,只要麵來便願意照價付款。麵店老板應顧客的要求,動手煮麵,一個願買,一個願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買賣契約。老板把麵煮好,捧上桌給客人食用。便是履行契約中賣方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這時候點麵的顧客便有依據契約照麵店所訂的價格給付價款的義務。這是就一般人到麵店吃麵的情形來說明。所以顧客一進麵店並指定所要麵點,老板相信顧客必定會按所訂價格付款。

顧客如果存心白吃,並沒有吃完麵要給付麵錢的意思,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民事上買賣契約就不能成立。這不想付款的顧客,只是裝作自己吃完麵會付清麵錢的樣子,讓麵店老板陷入顧客必定會付款的錯誤,先送上麵點給他食用。藉由這種詐騙手法,讓他不用付清麵錢而吃到一碗麵。這行為便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要件相當,要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或許有人覺得吃麵付不出麵錢,原因應該不止詐騙一種,像有人一時大意忘記帶錢,憑什麼就認定吃麵不付錢就是詐欺?話雖然不錯。但是,行為是不是詐欺是要由法院憑證據判斷,像這件案件,法院的判決認定林姓男子是嫌麵鹹不付錢,事實上他在吃麵的時候,還大量添加麵店免費提供加重鹹味的酸菜和辣椒,因此認定說麵鹹只是藉口,判他詐欺罪應該沒有冤枉。

資料摘錄來源:行政院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