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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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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24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
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
,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
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
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
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24-3條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
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
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
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
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
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
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各種稅法規定加計
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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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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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7274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公司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其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甲公司借款予國外乙公司,未收取利息亦未依前揭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設算利息收入,而調增利息收入350萬餘元並予以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請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7273

營利事業利息支出之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借款與同業並未收息或收取利息不相當時,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當年度有資金貸與同業乙公司,該部分已列報利息收入;惟經查核該公司當期一方面亦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支出,惟向乙公司所收取利息收入顯低於甲公司支付銀行利息,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故甲公司借入款項與相當貸出款項之利息差額應不予認定。

經該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後,依差額調減利息支出100餘萬元,補徵稅額2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借貸出款項收取利息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7272

企業將借款資金無息轉借他人該借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費用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申報之利息支出較以往年度倍增,公司雖說明其申報之利息確係向銀行借款所必須支付,但經該局深入瞭解結果,公司在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同時,又將資金無息轉貸予股東,乃依 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計算該貸予股東款項的利息予以調整。

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要件是必須因營業所需的借款利息,當企業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再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就不得列為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果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是不予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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