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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

食品標示不實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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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相關法規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並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依實擇一標示。 
(二)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並應分別標明。

三、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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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之適用食品品項及食品業者。
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連鎖業者之定義。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飲料糖添加量之標示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之標示規定。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標示事項規定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 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 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 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 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六、標示方式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標示不實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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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食品標示不實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13)

回應編號:5957

消保官訪查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湯底標示違者至少罰3萬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前往轄區內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調查業者火鍋湯底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調查結果有 4 家火鍋店的湯底標示符合規定,僅板橋區鴨O薑母鴨店未製作湯底標示牌,消保官當場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並於 105 年 1 月 18 日進行複查,業者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火鍋類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已於104 年 6 月 30 日公告並自104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未符合規定的業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4百萬元。

回應主題:食品標示不實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14)

回應編號:5956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即日起開始稽查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上路, 雲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當日即突擊檢查1家火鍋店、2家飲料連鎖業者,要求菜單標示有不符合規定立即改善。連鎖手搖飲料店、咖啡店、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的茶飲料、咖啡需標示全糖的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及原料產地,如果是「混茶」或「混豆」,也要依比例從高到低標示原產地名稱,咖啡要用顏色來標示咖啡因含量,火鍋業者也要在店內明確說明湯底成分。菜單或點選單須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以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標明,菜單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形式各不得小於2公分。根據食藥署公告,飲料標示不須在手搖杯或咖啡杯外包裝,可在店內點餐單註記或張貼懸掛、插立牌或用標籤黏貼,但不能只在店家網站公布。此新制於六月預告,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各地衛生局即日起開始稽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如果違規未標示,依食安法可開罰新台幣3至300萬;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安法開罰,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四百萬元。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製作上傳Youtube等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食品標示不實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15)

回應編號:5955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查核結果!

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應於標示牌、卡片、菜單上,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上述資訊,若業者未依法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可處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若有標示不實情形,則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

食品衛生安全之相關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查詢。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已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公告,更於104年7月31日實施,凡具有營業登記的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等三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現場調製之飲料,均需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葉及咖啡原料產地來源,如果混合兩國以上的原料,則要按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且茶飲若是用茶精調製、果汁含量不到10%,也只能用OO風味、OO口味標示。另現調咖啡需以「紅、黃、綠」三色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讓消費者可以清楚得知咖啡因含量。

 

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茶飲業連鎖加盟業,應建立及落實供應商管理機制,確保原材料符合食品相關法令規定,不僅可防堵不符合規定之原材料流入消費市場,更維護商譽。

回應主題:食品標示不實法律應知實務及案例:(16)

回應編號:5954

食藥署茶飲業手搖杯飲料標示草案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茶飲、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會因品種、產地深焙等而不同,難以正確標示,應立即停止7/31起要咖啡、茶飲標示的不當政策乙事,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正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研擬調製飲料之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等標示事項草案。
二、 該草案僅就咖啡須標示咖啡因含量,且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咖啡因≧201毫克/杯,黃色代表咖啡因101-200毫克/杯,綠色代表咖啡因≦100毫克/杯),非以數值方式標示,應不致因原料、沖泡等因素致咖啡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
三、 食藥署 99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輔導現煮咖啡業者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相關業者已執行多年。
四、 標示方式可採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為之。

食藥署透過104年5月11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等業者說明該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公告,並將提供評論期。

下載: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2.docx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3.odt

食藥署研擬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今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制度,以有效掌握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

阿甘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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