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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

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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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店家處理顧客在店內受傷事件,因怕惹事生事端,故盡量將責任外推。顧客受傷又受到此種對待,如感到不悅甚至怒而向煤體或消基會投訴,店家反而很可能會弄巧成拙導致常久辛苦建立店家商譽受損。

在店內發生顧客受傷事件時,店家應主動陪同受傷顧客至醫院就醫展現善意,在受傷事件結束後,店家亦應主動對受傷顧客展現善意及慰問,最好能贈送小禮品或折價券,以誠墾的心去挽回顧客的心,才是一有智慧的經營管理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經驗談!

回應主題共有6 頁3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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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19)

回應編號:2570

第一天才去打工的工讀生正點燃小火鍋爐具的酒精膏,操作不慎將酒精膏噴灑到用完餐正要去結帳黃姓客人身上,造成黃姓客人上半身燒成二度灼傷。

該案件被檢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高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 百零一條第一項,罪疑為輕原則,判決店長無罪確定。然台北地院民事庭判決,店長需負有維護顧客安全的義務,讓第一天上班的工讀生點酒精燈,導致黃姓客人受傷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中指出店長及餐廳除應連帶賠償黃姓男子的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共62萬8千多元,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一倍,判決餐廳再賠62萬8千多元,共應賠黃姓客人125萬多。


相關法律條文參考



關法律條文參考

罪疑為輕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
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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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2565

法院繼97年六月判麥當勞賠償在店內受傷五歲兒童後,嘉義市王姓女子96年八月間到遠東百貨嘉義店,在電扶梯前摔成右腳第五蹠骨骨折傷害,王姓女子認為店內地板有高低差斜坡,地面濕滑未設止滑警告措施,導致她摔倒受傷,故報警處理且控告主管安全襄理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嘉義地檢署於97年七月偵結,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遠東百貨主管安全劉姓襄理。

如店內地磚或地板光滑,因下雨或其他因素導致店內潮濕,店家業者應善盡安全維護責任,避免顧客因故而受傷,可在潮濕處加裝一塊止滑毯或貼止滑條,並且塑立一「潮濕請小心行走」警語。如有提供電扶梯,應在各樓層電扶梯出入口處加裝數條止滑條及警語「斜坡處請小心行走」,已善盡安全維護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回應主題: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21)

回應編號:2468

學童在安親補習班因故受傷,不管孩子是否太調皮或意外造成,業者應盡快將學童送醫診治並陪伴在旁,並且告知家長處理狀況。

我處理的經驗告訴我,事情是可大可小的,至於要化小,還是要撕破臉,大部份是看你(班主任)事情發生前後的危機處理能力,事情發生前安親班老師和主任若是有常和學生家長溝通意見,這時就能發揮出很大潤滑作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情發生後,大部份家長收到此訊息,到班後說話可能都會難聽一點,話中有些會帶點威脅,經營業者應該多加忍耐,不宜在激起對方的情緒,一個誠意的道歉絕對是必須的,合理的賠償也是必須的, 但不宜主動提出賠償事宜,因為有些家長會有軟土深掘的作法獅子大開口後,就不好處理,若發生爭議處理不當,造成指責控告受傷不負責事件,特別是安親班經營是很注重風評的,將很容易引起其他家長耳語造成學童集體流失換班的嚴重後果,日後招生也會困難重重。


回應主題: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22)

回應編號:2457

一赴澳大利亞深造返台美髮師於93年9月24日凌晨到好樂迪士林店消費,卻不慎因樓梯間濕滑摔倒,導致右手食指近端指骨粉末性骨折,導致右手食指骨折,影響美髮工作,且也因此無法抄寫筆記,中斷澳大利亞續研修美容技師計畫,美髮師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求償1110多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5月29判決,好樂迪士林店員工未保持樓梯乾爽,也沒設置警告標誌,導致美髮師因地板濕滑而受傷,該樓梯雖屬逃生樓梯仍屬該公司管理維護區域範圍內,故判好樂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共332萬元,包括醫療費4萬多元、交通費1萬8000多元、至60歲止的勞動力喪失損害199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5萬元、懲罰性賠償82萬餘元。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回應主題: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23)

回應編號:1988

誠品書店台北市信義旗艦店因地板打腊過滑,男童在店內滑倒,撞到桌子的稜角當場右眉造成一道長約二點五公分長的傷痕,送醫縫合治療後至今仍有明顯疤痕存在,男童母親要求誠品賠償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同時依消保法規定,要求給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求償四十萬元案。

於2008年1月8日台北地方法院官法官認為,依消保法規定店家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如果有危害消費者安全的可能,就應在明顯處立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誠品未在地板上設置防滑裝置,沒有設立警告標示,也未將尖銳的桌角加以包覆,消費者因此受傷,誠品應負責,而判決誠品賠償郭童三萬元精神慰撫金,加上一萬五千元懲罰性賠償金。依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條款,判決誠品書店2006年12月26日所發生的店內受傷事件須賠償郭童四萬五千元精神慰撫金。

誠品獲悉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表示遺憾,強調誠品公共空間完全符合消保法規定,誠品已盡力避免憾事發生,將考慮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回應主題: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24)

回應編號:1573

2003年七月雲林縣XX咖啡廳外場服務生因在客人食用的小火鍋爐火尚未熄滅時,遽然加入酒精膏,引起火苗順勢竄燒,造成客人嚴重燒傷。經客人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求償,二審判李姓男子與雇主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七百六十多萬元及相關利息,全案經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受害人身體傷害、外觀容貌的改變及日後所罹患精神及工作損施等情況,96年8月13日判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李姓男子與雇主應連帶賠償七百六十六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元及相關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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