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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

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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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店家處理顧客在店內受傷事件,因怕惹事生事端,故盡量將責任外推。顧客受傷又受到此種對待,如感到不悅甚至怒而向煤體或消基會投訴,店家反而很可能會弄巧成拙導致常久辛苦建立店家商譽受損。

在店內發生顧客受傷事件時,店家應主動陪同受傷顧客至醫院就醫展現善意,在受傷事件結束後,店家亦應主動對受傷顧客展現善意及慰問,最好能贈送小禮品或折價券,以誠墾的心去挽回顧客的心,才是一有智慧的經營管理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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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25)

回應編號:1571

酒精膏便宜,再加上正常情形下酒精膏只會慢慢釋出燃燒,火源相當穩定持久,若不小心被打翻,也不至於像酒精般立即擴散燃燒,使用上較酒精來的安全許多。因此目前許多小火鍋店家都採酒精膏為火鍋加熱主要燃料,但使用它加熱煮食而造成的燒傷意外也層出不窮。
因為酒精膏的燃燒呈現透明藍色火焰,當它還未燒完前還有餘火時可能會因透明藍色而看不見火焰,這時只要有人添加酒精膏,未熄滅的火苗就會順著倒下的酒精膏往回燒,引燃手中的酒精膏補充瓶,造成手部的燒燙傷,若這時倒酒精膏的人驚嚇後往旁往前往後甩,引燃的酒精膏將會造成週遭眾人的燒燙傷,使用酒精膏不得不小心。


故在使用酒精膏時應注意下列安全考量:
1.在補充酒精膏時,應該用蓋子確實將容器內的燃料悶熄後,再添加酒精膏。
2.添加酒精膏時應攜帶濕紙巾,以防不甚起火時可以覆蓋滅火。
3.添加酒精膏時,要請顧客暫時不要移動,以免因碰撞而造成酒精膏補充瓶翻倒之意外。
4.添加酒精膏完畢時,務必將周圍擦拭乾淨,再點燃火苗。
5.點燃後請顧客不要隨意移動燃燒中的酒精膏食器,避免翻倒造成燒燙傷之意外。
6.酒精膏要熄火時如果是在容器內直接蓋上蓋子就好,不能用水熄火會越燒越大。如不小心溢出可用濕毛巾覆蓋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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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33

若因店內商品或擺飾不穩固或不良導致顧客受傷的話,
雙方如有達成和解的話,
最好要有人證物證,
店家業者務必記得一定要簽訂和解書,以防雙方有人日後出爾反爾不守承諾。

講真的,業者有缺失下導致顧客受傷,如又遇上故意找麻煩擺明仗著受傷要鬧事的人,或是賠償金額太過誇張,還是交給警方或消保會去處理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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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3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之規定,店內陳設商品或服務若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在明顯處設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業者若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業者若能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換言之,若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無安全或衛生上危險之要件者,即無缺失,業者即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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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31

店家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在經營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如違反上述規定,消費者若因該商品或服務而導致損害或損傷,消費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針對店家業者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因店家業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或損傷,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若因無心過失所致之損害或損傷,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參考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 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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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30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店家業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然消費者保護法中並未針對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予以詳細規定。

交易雙方需舉證內容各為:

1.消費者方面:消費者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一般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就商品或服務之危險與其所導致之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2.店家業者方面:店家業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免責規定,提供其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負舉證責任。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減輕責任規定,主張其無過失,請求法院減輕其賠償責任者,亦應由店家業者就其無過失負舉證之責。
回應主題: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30)

回應編號:1129

商店在販售玩具前,應確實做好把關動作,檢視所進玩具商品是否具有合格標示或商品驗證登錄,且具有安全「ST」標誌,以確保販售予消費者後使用的安全性。一旦消費者因購買到標示不符規定的產品而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相關規定,除了商品製造商或進口商需負賠償責任外,店家也要因販售不合格商品,受到連帶賠償責任。

兒童或幼兒受遭到貼有「ST」標誌玩具傷害,如經鑑定委員會調查玩具廠商未依照安全標準規定生產產品,廠商應給予受傷兒童或幼兒適度慰問金外,廠商也需負賠償責任又如是故意行為,將有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店家也會因販售不合格商品或標示不符規定 ,販售店家將受到連帶賠償責任。廠商是故意行為「ST」標誌若未標示「年齡」,則視為各種年齡均適用論,如撰改使用年齡,將會受到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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