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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事件
商標公司如未註冊域名,是不是其他人也不能註冊?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註冊管理規章第二十六條中提到客戶同意如與第三人
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目前是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建議您在註冊網域名稱前,可先了解爭議處理相關規定再行註冊。
如你有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事件困擾可參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案例網址http://stlc.iii.org.tw/twnic/bulletin.htm

參考相關規定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第三條 註冊人之告知義務 註冊人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以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註冊資料時,應告知受理註冊機構並確保下列事項之真實性,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時,並應自負其責:
一、 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二、 就註冊人所知,其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三、 非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四、 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第四條 網域名稱之取消或移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註冊管理機構得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一、註冊管理機構收到註冊人或代理人書面之指示者。但第十四條之情形不在 此限。 二、註冊管理機構收到法院之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者。
三、註冊管理機構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者。 註冊管理機構亦得依註冊人所同意之相關註冊辦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第五條 申訴之要件與處理原則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認定前項各款事由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申訴人應就註冊管理機構所認可之爭議處理機構擇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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