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心白吃白拿店家應知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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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我們到麵店吃麵,或者到飯店吃飯。在民事法律關係上,都是一種買賣的契約關係,我們進入麵店要吃麵,通常麵店都會在顯明的地方,掛出價目表,讓顧客明白麵點的價格。
顧客知道麵點的價格以後,仍然要點這麵點,就是表明願意用價目表的價格,購買麵點食用;如果店內沒有懸掛價目表,客人連麵點價格問都不問,顯然是同意麵店所定的價格,只要麵來便願意照價付款。麵店老板應顧客的要求,動手煮麵,一個願買,一個願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買賣契約。老板把麵煮好,捧上桌給客人食用。便是履行契約中賣方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這時候點麵的顧客便有依據契約照麵店所訂的價格給付價款的義務。這是就一般人到麵店吃麵的情形來說明。所以顧客一進麵店並指定所要麵點,老板相信顧客必定會按所訂價格付款。
顧客如果存心白吃,並沒有吃完麵要給付麵錢的意思,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民事上買賣契約就不能成立。這不想付款的顧客,只是裝作自己吃完麵會付清麵錢的樣子,讓麵店老板陷入顧客必定會付款的錯誤,先送上麵點給他食用。藉由這種詐騙手法,讓他不用付清麵錢而吃到一碗麵。這行為便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要件相當,要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或許有人覺得吃麵付不出麵錢,原因應該不止詐騙一種,像有人一時大意忘記帶錢,憑什麼就認定吃麵不付錢就是詐欺?話雖然不錯。但是,行為是不是詐欺是要由法院憑證據判斷,像這件案件,法院的判決認定林姓男子是嫌麵鹹不付錢,事實上他在吃麵的時候,還大量添加麵店免費提供加重鹹味的酸菜和辣椒,因此認定說麵鹹只是藉口,判他詐欺罪應該沒有冤枉。人千萬不可因小失大吧!
資料摘錄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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