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密笈 > 誤抓賊法院判登報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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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抓賊法院判登報賠罪
一婦人到連鎖大賣場購物,結帳步出防竊感應門時,防竊響鈴大作,安全課人員攔阻婦人離去且強行搜查,在查無可疑物品後放行,該婦人覺得名譽受損顏面盡失,怒向法院提出告訴,地院判決安全課人員未經婦人親口同意即動手搜查,行為不當;連鎖大賣場應公開向該婦人登報賠罪,須刊登1日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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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誤抓賊法院判登報賠罪:(1)

回應編號:714

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誤抓賊法院判登報賠罪:(2)

回應編號:713

店家業者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可以合理懷疑請顧客配合,絕對不能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不能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若有損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