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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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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薪資所得相關稅法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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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短報須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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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469

虛報薪資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

 國稅局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該公司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另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不得不慎。


回應主題: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8875

虛報薪資營業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一公司已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浮報薪資,經國稅局調查後,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認定其浮報甲君薪資,並剔除該筆浮報薪資支出30萬元,雖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30萬元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萬元,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為節省些微稅捐例如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但仍會受罰。


回應主題: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521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另裁罰所漏稅額2倍

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查調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時,發現自己除被任職之A公司列報薪資所得外,尚有另一家B公司申報其薪資所得600,000元,因其從未於B公司工作,故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B公司雖提出甲君年度薪資明細表,列有甲君薪資所得600,000元、伙食費28,800元及加班費50,000元,惟無法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出勤紀錄及勞健保加退保明細等資料佐證甲君確於該公司任職,乃認定B公司虛報薪資費用,併同剔除甲君之伙食費及加班費,合計剔除B公司營業費用計678,800元,除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其漏稅額外,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經營連鎖加盟業者,應如實申報員工薪(工)資所得,千萬不可利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因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營利事業填載不實薪資金額,或發現不明單位列報其薪資所得,進而向國稅局查明或提出檢舉,若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6958

檢舉虛報薪資事後撤回國稅局仍會依法究辦


國稅局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虛報薪資案,隨後又撤案,國稅局表示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或經調查確有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案,國稅局並不會因私下與檢舉人和解,或是因檢舉人疏忽撤回檢舉,也就是說縱使撤案即停止處理,國稅局基於租稅公平正義,仍將繼續依法究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且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涉及虛報,如被查證屬實,營業人反而會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6957

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恐涉刑責!

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依同法第43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舉例說明,A君於95至98年間,明知其未在B公司任職,亦未支領任何薪資,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而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幫助B公司逃漏95至98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餘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並提供身分證件供公司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回應主題: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6956

所得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清償債務而短報虛報薪資所得遭補稅外還要受罰

有一甲君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繳稅款,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年度部分薪資所得未轉入其銀行帳戶前即遭法院扣押,其實質所得低於核定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不應以虛數所得課稅,案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國稅局說明,甲君101年度短報虛報薪資所得,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其因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被扣押之系爭薪資所得為其用以清償債務之所得,縱未轉入其銀行帳戶即被扣押用以清償甲君之債務,仍屬其當年度之所得,應依法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得以薪資所得被扣押為由主張免除納稅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所得因債務關係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情形,仍應以薪資所得全部金額列報為當年度所得,以免因短報,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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