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密笈 > 未給予審閱加盟契約期間罰8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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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予審閱加盟契約期間罰85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7月13日第766次委員會議決議,艷XXX股份有限公司未交付加盟合約書、未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之契約審閱期間,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艷XXX股份有限公司除未交付合約予未完成裝潢與未正式營運之加盟店及未於簽立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之契約審閱期間外,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資料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加盟業主之資本額、營業項目、設立日期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加盟業主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其他費用之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審查或取得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於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加盟契約變更、終止、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多項重要交易因素,因前述資訊皆屬影響加盟店決定是否加入加盟體系之重要審酌資訊,且系爭資訊泰半載於「艷陽電影院DVD VCD加盟連鎖出租加盟合約&組織規章」中,若加盟業主未予揭露或未給予加盟店適當之契約審閱期間,致加盟店於給付一定數額之加盟費用前,未能充分瞭解或評估加盟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其經營風險,顯對加盟店有失公平,且艷XXX股份有限公司對所有續約之加盟店或有意加盟之不特定業者均採取相同之資訊揭露程序,而該公司之加盟店遍佈全國計達30家,並自承目前市場不論以營業額或店數而論,該公司均位居影音租售市場第四位,是其行為已足以影響連鎖加盟市場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艷XXX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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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給予審閱加盟契約期間罰85萬:(1)

回應編號:4168

阿甘創業加盟網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10日第957次委員會議決議,蕭雅芬君及魔力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魔力神奇美國水壺爆米花」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加盟者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蕭雅芬君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魔力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與加盟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應以書面提供給交易相對人參考,倘加盟業主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魔力神奇美國水壺爆米花加盟事業於98年3月先以「蕭雅芬」名義招募加盟,至98年7月後則以「魔力神奇實業有限公司」名義招募加盟,但與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均未以書面完整揭露「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等重要加盟資訊。
 

蕭雅芬君及魔力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於簽約前並未向加盟者充分揭露上述資訊,且加盟合約書的內容也不足以使加盟者清楚知悉各加盟店間營業區域劃分的情形,即使有以口頭說明相關資訊,但對於已處資訊弱勢的有意加盟者而言,實難認經由口頭說明即可獲知充分完整的加盟資訊,將有陷於錯誤而締約的風險。故經公平會認定,蕭雅芬君及魔力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未給予審閱加盟契約期間罰85萬:(2)

回應編號:4166

阿甘創業加盟網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17日第958次委員會議決議,東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浪漫精靈行動香水加油吧」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爰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與加盟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應以書面提供給交易相對人參考,加盟業主如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的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加盟店無法由東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完整獲悉「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審查或取得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已構成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東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雖稱已以口頭輔助說明加盟訊息,但因提供資料均屬不完整之訊息,而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加盟店於簽約前對於加盟業主之背景、專業經驗、過去經營績效、市場規模變動情形、加盟業主智慧財產權取得之真實狀況及合法性等重要訊息無法全然獲悉,對於已處資訊弱勢之加盟店,實難認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之交易資訊,亦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後之成長性、市場規模變動及門市營業發展空間等,將有陷於錯誤而締結加盟契約之風險。故經公平會認定,東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