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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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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0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 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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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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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7178

營業人於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形者可免罰

國稅局發現有營業人甲公司之會計人員,誤以乙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買受人,該名人員係甲、乙公司之會計未注意該交付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甲公司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經稽徵機關查獲乙公司有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因屬1年內第1次查獲,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經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

營業人均應按其申購之統一發票種類與數量登錄字軌號碼,故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仍不得使用其他營業人領用之統一發票。惟考量營業人若有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已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則其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依上開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將自動報備者納入免罰範圍,以符衡平原則;如營業人未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如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營業人使用,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若有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營業人使用,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7177

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自動報備可免受罰

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之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如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免罰,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仟元罰鍰,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處新臺幣6仟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稽徵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7176

無意間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法仍要受罰

開店商家若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委託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購買發票,雖因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代購統一發票人員疏忽,誤將購買之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雖開店商家不是故意且無逃漏稅之意圖,依法仍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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