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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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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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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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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3)

回應編號:8850

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補助款應列入年度所得課稅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

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 政府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達一定標準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 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4)

回應編號:8803

營所稅除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展開,今年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然仍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額為80萬元,甲君只須將該商號之營利所得80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出綜所稅應納稅額繳納即可,免再計算及繳納A商號之營所稅應納稅額。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新規定自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申報營所稅計算營利所得雖無須繳納,然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未申報、逾期申報、短漏報所得額,仍適用相關處罰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5)

回應編號:8749

獨資合夥商號營所稅結算申報免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A商號年度結算申報所得額為70萬元,甲君不須計算及繳納A商號應納稅額,而係將A商號營利所得70萬元併入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組織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6)

回應編號:8602

營利事業之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調節申報

許多營利事業為提昇全球競爭力,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並按交易實況正確計算營業收入,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之差額,調整營業收入;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都需要檢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實際銷售價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確實依規定進行營業收入調節。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7)

回應編號:8580

列報扣抵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勿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

企業取得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時,常已依所得來源國的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惟於列報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已繳納之可扣抵稅額時,常誤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導致列報扣抵所得來源國已納所得稅時發生錯誤,遭國稅局補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國內一公司年度國內所得200萬元,於大陸地區取得人力支援收入50萬元,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5萬元,該人力支援相關支出如薪資、保險費、差旅費等費用30萬元,則應以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淨額」20萬元(50萬-30萬)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34,000元,惟公司常誤以收入總額50萬元計算上限為85,000元,申報扣抵稅額50,000元,導致需再補繳稅額16,000元。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及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時,應以該來源之「所得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以正確計算應繳納之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8)

回應編號:8433

存貨融資借款不得以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因營業所需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00元,則107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00元、108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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