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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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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商業會計法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其登記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會計法第76條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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