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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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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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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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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9)

回應編號:8421

營利事業得以其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以其負責人的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使用「信用卡」繳稅,僅限負責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網路申報軟體輸入信用卡卡號及到期日等資料,取得發卡機構的授權號碼後,即可申報上傳,完成繳稅程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應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且應注意若要以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營所稅,並非所有的銀行或發卡機構皆加入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服務,您可撥打您信用卡背面左上方的服務電話,向您的信用卡發卡銀行洽詢使用信用卡繳稅所需支付的服務費。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0)

回應編號:8408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

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國稅局為使營利事業充分瞭解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主要修訂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法規增訂部分:

(一)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106年12月28日施行,今年報稅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供納稅人填寫。納稅人如有租稅規避,依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但在報稅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機關短漏核定稅捐,依納保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仍應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二)配合106年11月1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增訂下列申報書表:
1.配合TP查準修訂第21條,增訂關係人明細表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2.配合增訂TP查準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等相關資料,增訂國別報告申報書。

 (三)新增「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
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第15點,營利事業於106年度如因該制度而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實際獲利,其適用之純益率得以90%計算,應檢附「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 (四)前揭新增申報書表及附件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二、配合106年度新發布解釋令,增訂申報須知:

(一)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逾起徵額(12萬元)者,無須將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所得額扣除前10年虧損時,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

 (二)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額未如期繳納者,仍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三、稽徵實務需要增訂下列申報項目:
(一)申報書第1頁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增訂調節項目: 營利事業於境外加工貨物後直接外銷及輸出貨物至國外發貨倉庫儲存後接單外銷,為便利營利事業填報銷售價格與出口銷售額之差額,增訂調節項目「73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外銷貨品收入與本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98本期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尚未銷售貨品之營業稅銷售額」、「74本期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庫未出售貨品實際銷售額」及「100本期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貨品之金額(請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存貨盤點資料)」。

 (二)申報書第5頁新增研究發展費明細表:
為能清楚瞭解研究發展費項目內容,參照製造費用明細表於申報書第5頁新增研究發展費明細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應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 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正確填載並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1)

回應編號:8406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常見錯誤

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為使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1.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後再銷售時,如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之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供稽徵機關核認。

2.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其關係企業,屬關係企業間之資金借貸,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惟申報時誤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以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3.營利事業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非為證券交易,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該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金,該現金屬出資額之返還,營利事業漏未自投資成本減除並重新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致短漏報出售資產增益。

5.營利事業之被投資事業因停業產生虧損,惟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經經濟部核准解散在案,未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尚不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

 6.營利事業列報實際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係屬與債務人合意放棄之部分債權,因未透過法院、商業會或工業會與債務人和解,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不得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7.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規定,應於期末按公允價值衡量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筆未實現之評價損失帳外調減,致短報課稅所得。

8.營利事業列報持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惟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按其債券持有期間計算並減除屬債券前手息所含扣繳稅款,致有溢扣抵稅款情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並請備妥受影響成本費用之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調閱審查。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2)

回應編號:8346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列報扣抵境外稅額應注意定義及限額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00萬元,應納稅額1,700萬元,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實際境外已繳納之所得稅為2,400萬元);國稅局查該公司國外扣繳明細表、納稅證明及駐日代表處證明文件尚無異常,且核其境外勞務收入12,000萬元已計入營業收入項下,惟該公司於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將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即境外收益部分無相關成本費用,顯與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所收取之境外勞務收入有相對成本費用7,500萬元,重新計算境外收入減除相對成本及費用後,境外所得為4,500萬元,核定該公司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境外所得4,500萬元×17%),故該公司申報境外扣抵稅額超過限額之部分935萬元(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核定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依法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注意兩項重點,其一是境外所得額之定義,係指取得境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而非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其二是可扣抵境外稅額上限,扣抵之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注意其所取得之境外收入是否已減除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及境外可扣抵稅額限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3)

回應編號:7905

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營所稅課稅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有一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租賃收入900萬元及其他收入400萬元合計1,300萬元列報為收入,惟誤認屬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8欄項下調整減除,經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倘自行檢視發現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注意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免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4)

回應編號:7841

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營利事業按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申報並且繳納稅款,如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權益將會受下列損失:

一、逾期申報:
 (一)按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
 (三)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逾期申報,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如盈虧互抵、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等)。 (四)核課期間由5年延長至7年。
 

二、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停止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依規定應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並且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方為如期申報;;另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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