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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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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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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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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5)

回應編號:7840

國稅局103年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

國稅局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作了新修正,新修正內容與開店商家有關資訊如下:

依行政院1010927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

1.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由10%修正為12%。扣除額由200萬元修正為50萬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並自102年度生效。

2.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號令)。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給新股部分請填入「資本公積配股金額(10)欄位」;發給現金部分,請依股東取得之現金是否具有出資額性質,分別填入「資本公積發給現金」項下之「不具出資額性質(股利)(17)」及「具出資額性質(非股利)(18)」欄位。有關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103年5月1日至103年6月3日(103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3年6月3日)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逾期以致多繳納自動補報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6)

回應編號:7839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何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金額?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前揭規定之起徵額(新臺幣12萬元)者,既得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10日台財稅第31000號函釋意旨,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

至於營利事業申報之全年課稅所得額如果超過上開起徵額,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截至104年度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500萬元,其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之所得額為110,500元,因為未達起徵額(新臺幣12萬元),無須於損益表第55欄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欄位中申報扣除當年度所得額;惟若當年度結算申報未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之所得額為350萬元,因已超過起徵額,如欲主張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以免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依規定扣除前揭之前10年核定虧損350萬元,使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得主張僅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338萬元,致課稅所得額為1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另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7)

回應編號:6036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制上路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105年1月1日以後結束營業辦理決、清算申報及今(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規定,皆須就其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合夥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徵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獨資商號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170萬元,應納稅額半數為85萬元,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2萬元,應納結算稅額為83萬元,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915萬元(1,000萬元-85萬元)則列為資本主的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104年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修正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結(決、清)算申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8)

回應編號:5646

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獨資商號企業社,104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70,000元,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500元。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前,應先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70,000元÷2)-1,500元]= 83,500元;另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並應將[1,000,000元-1,500元-83,500元]=915,000元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9)

回應編號:5645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104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自104年度起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將由原本「須申報、不須繳納」變更為「須申報、須繳納」。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來計算應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以往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抵繳之「扣繳稅額」,已移往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中抵繳,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不可再重複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修正規定,另若是小規模營利事業(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仍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0)

回應編號:5644

獨資合夥組織非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因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對於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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