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價差立刻調降不實罰44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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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7月6日第765次委員會議決議,xx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上表示「天天即時查價」、「只要發現價差,絕對(不惜犧牲成本)立刻調降,隨時掌握最低價格」、「只要發現競爭對手展開商品促銷活動,絕對(於)第一時間內立即降價(掌握最低價零時差)」,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44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xx公司於網站、商品促銷型錄及各分店賣場皆表示有「天天即時查價」、「只要發現價差,絕對(不惜犧牲成本)立刻調降,隨時掌握最低價格」、「只要發現競爭對手展開商品促銷活動,絕對(於)第一時間內立即降價(掌握最低價零時差)」等廣告內容,按消費者自前揭廣告表示所獲印象,將合理期待透過xx公司之天天即時查價機制,xx公司其賣場之促銷商品於市場上係為最低價,且縱有其他賣場以較低之商品價格展開促銷,xx公司亦會立即降價,以提供消費者促銷商品之最低價。惟經該會調查xx公司台北市內湖店、天母店、彰化店及高雄市鼎山店,與同區其他連鎖賣場之商品售價情形,xx公司不同分店與同區域競爭同業民生商品之售價,既無樣樣商品均較競爭對手低之事實,且經反映售價較競爭對手高時,xx公司亦無立刻或於競爭對手促銷期間調降商品價格之事實,按xx公司案關廣告之表示,對於同業訂價具有相當之競爭效果,而xx公司既無法真實履行該廣告表示,則xx公司就案關廣告所為表示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衡酌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44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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