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密笈 > 竊賊反控老闆妨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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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賊反控老闆妨礙自由
一對男女帶著仿冒的總統套幣,到當舖典當換現金,被老闆識破。老闆要求其中一人留在當舖,另一人去籌錢還債,嫌犯無力償還,雙方鬧上警局,老闆控兩名嫌犯詐欺,兩名嫌犯也反控店家老闆,控制他們的行動,涉嫌妨礙自由。

這一對男女行騙詐欺,本身是已違法,但當舖業者一時想試圖私下解決,控制一人的行動自由,在法律上卻也有妨礙自由之嫌。本案件提醒店家業者若抓到竊賊或行騙詐欺者一定要先行報案讓警方趕來處理,千萬不要試圖私下解決才不會遭人反控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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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竊賊反控老闆妨礙自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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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發現有失竊或被人詐欺行為,除非店家有足夠的證據且是現行犯下,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權直接逮捕現行犯。逮捕現行犯後店家老闆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把現行犯交給警察處理,無權私下要求高額賠償或動用私刑。

老板如以威嚇、強迫的手段要求現行犯高額賠償,如偷東西者要罰百倍,不賠則要痛打一頓,類似言語店家老闆可能會觸犯「恐嚇取財罪」,如是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妨礙限制現行犯的自由,也可能觸犯到「強制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憲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