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對民俗療法管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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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對民俗療法管理之說明
按所謂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或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之總稱。這些行為均係具有學理基礎,經過多年反覆實施,藉由科學驗證結果,對多數人具有普遍性可達到治療效果。所以該等行為需由透過專業養成訓練、並經國家考試取得證照之醫事人員始得執行。故舉凡任何民俗療法,如涉及診斷、處置與治療等行為,未取得合法醫事人員資格之執行民俗療法人員,則構成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即密醫),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均會積極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刑事追訴,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坊間所謂民俗療法,舉凡刮痧、拔罐、神符、香灰等,民眾大多基於經由口耳相傳之經驗與文化上之原因而採用。整體而言,這些行為所依據的學理基礎、針對的適應症、施行之方法與施行後之療效等,目前並無任何科學性之研究證實有臨床療效。在尊重文化及實證不足之情形下,本署並未將該等所謂民俗療法比照一般醫療行為加以管理,即未要求必須由透過專業養成訓練、並經國家考試取得證照之醫事人員才可執行。但執行民俗療法之人員與機構,如以廣告方式宣稱其行為具有療效或引用不相關之醫學報告附會佐證、誇大渲染以招徠病人,則本署仍將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之規定,按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上罰鍰;廣告內容如涉及欺罔不實或妨礙交易秩序,並得依照其他相關法律處罰。
此外,坊間執行所謂民俗療法之人員,如果於執行之過程因學識技能不足,而造成施治民眾之傷害或死亡,除應負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外,並可能承擔刑事上業務過失之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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