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不得記載期限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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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確保使用禮券消費者之權益,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業已討論通過「○○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待有禮券業務之各部(會)於近期公告,以加強對使用禮券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由於各式商品(服務)禮券之使用已甚為普遍,為避免業者以低價或其他方式大量發行禮券,招攬客人後營運不善,使得消費者持券前往消費時,發生人去樓空,禮券變廢紙情事,行政院消保會乃邀請學者專家、消保團體、業者代表與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完成○○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第13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復依「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由有禮券業務之各部(會)依據此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詳如附表,未列於其中之其他行業,倘有發行禮券者,則由各該管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內容包括應記載計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重點有:1、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係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保會同意之履約保證」之履約保證。2、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等,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案將待有禮券業務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緩衝期過後正式施行,並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落實監督及查核工作,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同時,行政院消保會也強調雖然制定了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業者要發行禮券時有所規範,但對於禮券使用所需注意事項,消費者仍是不可輕忽,購買時仍然要仔細慎選。
此外,關於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而其規定之內容如下: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第二點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自發行日起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部(會)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第三點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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