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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使用量安全規範
台北縣消防局於95年11月1日公布新修訂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宣導3個月後,將於96年2月1日開始對違規者罰款。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新修訂的辦法依瓦斯使用量規範 :

第一項、瓦斯使用量在80公斤以上未滿120公斤,瓦斯桶應置於室外,若有困難置於室內,應設通風設備,場所溫度應保持40度以下,且應防止日光直射及瓦斯桶應保持直立放置,且應設嚴禁煙火標示並設滅火器。

第二項、瓦斯使用量在120公斤以上未滿300公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且瓦斯桶與用火設備須保持兩公尺以上距離及設氣體漏氣警報器。

第三項、瓦斯使用量在300公斤以上未滿600公斤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且須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設置自動緊急瓦斯遮斷裝置;瓦斯桶放置室外者應設柵欄或圍牆,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耐燃材料覆蓋。

第四項、瓦斯使用量600公斤以上到1000公斤以下者,應符合前三項規定,且應在瓦斯桶放置處記載場所名稱、負責人及使用量等。

新修訂的辦法有3個月宣導期,3個月後消防人員將會到使用瓦斯的餐廳、小吃、洗衣店、攤販等營業場所檢查,並依法告發違規者2萬到10萬元不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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