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會陳售醫療器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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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永和市某民宅內,有人在販售無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位治療器」。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隨即於95年7月19日前往該說明會現場查核,當場查獲「電位溫熱健康器」產品,係業者免費提供民眾試用,現場約有20多名民眾正在體驗該產品,經查該產品係屬醫療器材,須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並具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係為合法,惟須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業者才可販售,然業者於說明會地址並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其供民眾試用以宣傳其販售前揭器材之行為,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其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有鑑於業者利用說明會,於未領有藥商證照之場所販賣藥物,產品無法確保合法性,且民眾於購買後有問題可能投訴無門對民眾健康違害甚鉅,且業者常藉由分發贈品吸引老年人,推銷誇稱醫療效能產品為目的,故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針對藉由說明會宣傳藥物之效能或功能,以達到直接或間接招徠銷售為目的,而陳列、供應藥物者之場所加強查察,如未依法辦理藥商登記,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處辦。衛生所統計95年1月至8月底查獲無照藥商處分有23件(其中利用說明會陳售藥物者3件)。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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