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應警報大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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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者國民生活水準之提升,前去大賣場購物已逐漸深入國民日常生活,固然大賣場多以可一次購足所需用品作為訴求,但仍有一些消費者不可不注意的地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日前就得知一件針對某知名連鎖大賣場員工任意不法搜索前去購物消費者之身體,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該企業經營者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不得小於新聞類紙之六號字體,刊登於聯合報台北市版報頭下一單位壹日」回復被害消費者名譽之判決。對此,行政院消保會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深表欣慰,並藉此提醒業者日後應特別注意賣場之相關安全性及員工之訓練,以避免日後涉訟。
本件判決之事實略以:「被害人係高齡95歲之中風行動不便之消費者,由印傭推送輪椅前去大賣場購物,購物完畢行經該賣場所設置之感應器時該感應器之警鳴聲大作,此時賣場之安全人員立即在現場任意搜索該名被害人之輪椅及身體,致使該名高齡消費者驚駭被懷疑為竊盜者而名譽受損,乃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基於下列理由,判決該知名連鎖大賣場應針對此消費爭議事件登報道歉壹日。:
一)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安全設備予購物消費者及欠缺員工訓練,將不當風險轉嫁由消費者承擔。
二)任由公司員工搜索被害人輪椅及身體。
針對前述地方法院判決,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業已明文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也就是說,本件被告係屬於提供消費者購物服務之大賣場,其設置感應門之目的應係基於服務顧客為出發點,用以避免因結帳員疏忽未解磁扣導致消費者誤認已結帳並付清價款尚非為預防或發現竊盜之用,縱使發生感應門警報器大作時,亦非得由該賣場人員任意搜索消費者之隨身物品或身體商品,因此,判決理由強調「消費者未將未消磁商品攜出店面,仍有可能因其他原因觸動警鈴,然此乃店家應投入資本改善感應設備、製造廠商應研發技術提高精準度之問題,殊不得將店家或製造商感應門設備技術不良之責任,歸由消費者隨時負擔名譽損失之危險。」誠屬符合前述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見解,更代表本國對消費者保護理念,進步象徵之里程碑。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誠懇呼籲各大賣場業者,除不斷訴求可提供多樣商品以供消費者選擇外,亦可多加思考如何在相關軟硬體設施上,例如本案所提及之「感應門」以及員工訓練上,本「以消費者為尊」之理念,增加更多保護消費者權益之措施。另外,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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